高雄市私立樹德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學生家長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組織章程依據高雄市公私立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會定名為「高雄市私立樹德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家長會)。
第 三 條
本家長會會址設於高雄市三民區建興路116號,高雄市私立樹德家商校內。
第 四 條
前項所稱家長為本校在學學生之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實際負擔學生教養責任之人。如遇學生畢業或中途休業、轉學,則學生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實際負擔學生教養責任之人,其會員資格自行喪失。
第 五 條
本會成立之宗旨為:建立學生家長與學校連繫的管道,促成彼此良性與有效的溝通,並增進親師間的情誼,結合家長及社會資源,合作提昇家庭教育及學校教育功能,共謀學校之充實發展。
第二章 班級學生家長會
第 六 條
學校各班級應成立班級學生家長會。
第 七 條
每一學期開學後三週內,由班級導師或班級家長代表召開班級學生家長會。班級學生家長會置召集人一人,幹部若干人。班級學生家長會未置召集人前,由導師代為召集,並推選一人擔任召集人。班級學生家長會會議紀錄及會員代表名冊應送交學生家長會彙整存查。
第 八 條
班級學生家長會任務如下:
一、研討班級教育與學校教育聯繫事項。
二、協助班級推展教育計畫並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三、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之決議事項。
四、推選出席會員代表大會之代表。
五、辦理親師座談會。
六、其他有關事項。
第三章 會員代表大會
第 九 條
本會設會員代表大會,其會員代表,由班級學生家長會選舉產生,每班一至三人,每一學年改選一次,班級學生家長會召集人為當然代表。
第 十 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一學期召開一次,由會長於每學期開學後四週內召集,並於開會時擔任主席。必要時得經委員會之決議或全體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連署,召開臨會議。
第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應出席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獲出席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同意,方得作成決議。出席人數不足規定人數時,得改開座談會,所有座談會之決議事項,應提請下次會議追認之。會員代表因故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行使其選舉權及表決權,但受託人應以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第十二條
學校校長、主任及其他相關人員應列席會員代表大會,並提出校務推動及發展相關報告。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任務如下:
一、研討協助學校教育之實施並提供相關之改進建議事項。
二、討論會員代表之提案。
三、審議會務計畫、收支預算案並聽取決算報告。
四、選舉、罷免委員會委員。
五、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四條
本會於每屆會員代表大會開會後一個月內,應將會議紀錄及會務人員,包括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委員及幹事名冊,送由學校報請市政府教育局核備。
第四章 委員會暨常務委員會
第十五條
本會設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四十一人,由會員代表選舉之,每一學年改 選一次,連選得連任。特殊教育學生家長應至少一人為委員。學校有附 設幼稚園者,其學生家長應至少一人為委員。
第十六條
委員會應於每學期開始及結束前各召開一次,由會長召集,並於開會時擔任主席。必要時得由會長召集主持或經由委員五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七條
本會之委員會會議,須有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獲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作成決議。遇出席人數不足規定人數時,得改開座談會;所有座談會之決議事項,應提請下次會議追認之。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委員行使其職權,但受託人應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
第十八條
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協助學校教育之發展並提供相關之改進建議事項。
二、處理委員會經常會務及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或交辦之事項。
三、研擬會員代表大會之提案。
四、處理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事項。
五、研擬會議計畫、收支預算案、報告會務及收支事項。
六、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教師、學生、家長間之爭議。
七、協助學校辦理親職教育,充實教育知能,促進親師合作關係。
八、選舉、罷免常務委員。
九、選舉、罷免會長、副會長。
十、執行現行教育法令所明訂學生家長會之權責。
十一、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九條
本會設常務委員會,置常務委員一人至十三人,由委員互選之。
第 廿 條
本會置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至五人,由委員就常務委員中選舉之。會長、副會長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會長因故未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會長一人代理;會長未能指定代理人時,由副會長互推一人代理之。連任屆滿之會長,經新會期之全體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得再參選一次。
第廿一條
常務委員會於委員會休會期間,代行委員會職權。常務委員會由會長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集之,並擔任會議主席。
第廿二條
本會置幹事一人,綜理日常會務。幹事由會長提名,經常務委員會通過後聘任之。免職時亦同。本會幹事職務不得由學校教職員工兼任。
第廿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委員均為義務職。
第五章 經費
第廿四條
本家長會經費來源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於每學期開學時委託學校代收, 收取金額以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之規定為準。本項會費,學生家境清寒者 免繳,另有兄弟姐妹共讀本校者,僅限收一員。
第廿五條
本會之經費,支應項目如下:
一、協助推動學校校務之發展。
二、獎勵表現優異學生之獎學金、教學績優教師之獎勵金。
三、補助學生急難救助之慰問金。
四、補助學校各項活動相關經費與硬體設備。
五、辦理家長會各有關活動。
第廿六條
本會之經費,應由會長及幹事二人共同具名,在本市公營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儲存,其收支應設立專帳處理,每學年結束後,由會長向會員代表大會提出決算報告。本會各項經費收支之帳冊及憑證,應妥為保管,以備市政府教育局隨時之抽查;會務人員辦理交接時,一併移交。
第六章 章程之施行與修改
第廿七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陳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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