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公私立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七日高雄市議會第四屆第五次定期大會第四十六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高雄市公私立各級學校與學生家長獲得密切聯繫,並妥善運用社會資源,共謀學校之充實發展,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私立各級學校應設學生家長會,由在學學生家長為會員組織之
學校各班級應成立班級學生家長會,如為小班時,得聯合數班級成立班際學生家長會。
第一項所稱家長為實際負擔學生教養責任之人,或法定監護人。
第三條  學生家長會定名為「□□學校(學校全稱)學生家長會」,會址設於學校內。
第四條  學生家長會如有違反法令情事,本府教育局得視其情節輕重予以糾正或解散,經解散者,應由學校依照規定程序另行組織之
第五條  學生家長會設會員代表大會,其會員代表,由班級學生家長會選舉產生,每班一人至三人,每一學年改選一次
第六條  學生家長會設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二十五人。但學校班級總數在四十八班以上者,每增加十班得增置委員二人,最多不得超過四十一人。
第七條  委員會得常務委員會,置常務委員三人至九人,由委員互選之
第八條  學生家長會置會長、副會長各一人,由委員就常務委員中選舉之,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九條  學生長會得置幹事一人至二人,辦理日常會務,由學生長會會長提名,經常務委員會通過後聘任之
第十條  各校於每一學期開學後四週內,召開班級或班際學生家長會一次,開會時由出席家長公推一人擔任主席,各班級導師應列席
第十一條  班級學生家長會任務如下:
1.研討班級教育與家庭教育聯繫事項
2.協助班級推展教育計畫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3.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之決議事項。
4.推選出席會員代表大會代表。
5.辦理親師座談會或家庭訪視。
6.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一學年開會一次,由會長於學期開始後六週內召開,開會時由會長擔任主席,必要時得經委員會之決議或全體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任務如下:
1.研討協助學校教育之實施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2.討論會員代表之提案。
3.審議其他費用之收取事項。
4.審議會務計畫、收支預算案及聽取決算報告。
5.選舉委員會委員。
6.選舉參加教師評審委員會之家長代表。
7.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四條  委員會應於每學期開始及結束前各開會一次,由會長召集,並於開會時擔任主席,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
第十五條  委員會任務如下:
1.協助學校教育之發展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2.處理委員會經常會務及會員代表大會交辦事項。
3.研擬會員代表大會之提案。
4.處理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事項。
5.研擬會議計畫、收支預算案、報告會務及收支事項。
6.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教師、學生、家長間之爭議。
7.協助辦理親職教育,促進家長之成長及親師會合作關係。
8.推選常務委員
9.選派家長委員一人至二人列席學校之校務會議。
10.執行現行教育法令所明訂學生家長會之權責。
11.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六條  委員會休會期間,由常務委員會代行其職權,常務委員會由會長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集之,並擔任主席
第十七條  學生家長會會員代表大會,須有應出席人員三分之一以上出席,委員會及常務委員會,須有應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出席人員過半數之通過,方得決議。出席人員不足規定人數時,得改開座談會,所有決議事項,應提請下次會議追認之。代表及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代表或委員行使其選舉權及表決權,但受託人應以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第十八條  學生家長會於每屆會員代表大會開會後一個月內,應將會議紀錄及會務人員,包括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委員及幹事之名冊,送由學校報請本府教育局核備。
第十九條  學生家長會得收取家長會費,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取一次,收取金額由本府教育局另定之
前項家長會費,學生家境清寒者免繳。
第二十條  家長會費之收取,得委託學校代辦,其支用由學生家長會自行辦理
第廿一條  家長會費應由會長及幹事共同具名,在本市公營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儲,其收支應設立專帳處理,並於每學期結束前,應提請委員會審核,並於每學年結束後,由會長向下屆會員代表大會提出報告
前項會費收支之帳冊及憑證,本府教育局隨時予以抽查。辦理交接時,如有必要,得由學校報請本府教育局派員監交。
第廿二條  學校應提供校內空間給學生家長會辦公
第廿三條  家長會執行任務時,應保持中立
第廿四條  公私立幼稚園家長會之設置,得準用本辦法
第廿五條  本辦法自八十六學年度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