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意義上的行為藝術(街頭藝術),最初是在20世紀60年代根據藝術家維托•阿肯錫(Vito Acconci)、赫爾曼•尼特西(Hermann Nitsch)、約瑟夫•畢斯(Joseph Beuys)和艾倫•卡普洛(Allan Kaprow)等人的作品來定義的。上述藝術家創造了「事件」這一概念。西方文化理論家一般認為,行為藝術活動可追溯到20世紀初,比如達達主義主要藝術家包括特里斯坦•查拉(Tristan Tzara)和理察•胡森貝克(Richard Huelsenbeck)一般被認為是非傳統詩歌藝術的主要起源。然而,早在文藝復興時期,已有藝術家進行公眾表演,這可以說是現代行為藝術的先驅。行為藝術並非僅在歐洲發源,在亞洲、拉丁美洲、第三世界、以及土著部落中都可找到行為藝術家。在其作品《行為藝術:從未來派到現代派》(Performance Art: From Futurism to the Present)中,行為藝術學者羅斯李•哥德堡(RoseLee Goldberg)如是說:「行為藝術一直是種直接對大眾進行呼籲的方式」。使觀眾震驚,從而重新審視他們原有的藝術觀及其與文化之間的聯繫。相反地,民眾對媒體的興趣,尤其在20世紀80年代,起源於民眾對進入藝術世界的顯著慾望,這種『進入』包括觀賞其典禮、其獨特的社團,以及藝術家們設計出的種種驚異的表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