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中正文化中心優待本市身心障礙人士免費觀賞節目實施要點
七十九年七月一日公佈實施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修訂
一、依據: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五十一條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維護身心障礙者之權益,優待身心障礙人士參與藝文活動,提昇身心障礙者之精神生活品質。
三、對象:符合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條之規定,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並設籍本市或在本市就學(學生證)就職
(服務證、在職證明)者為限。
四、實施方式:
(一) 本處至德堂保留席次:樓下六席輪椅座,專供輪椅者使用,第八排34號至41號(單雙號計8席),供
非輪椅者使用。
(二) 至善廳保留席次:樓下第十排1號至27號,為六席輪椅座,專供輪椅者使用,第十排雙號4至12號(計
5席),供非輪椅者使用。
(三)身心障礙席位入場券由本處統一印製,本處演藝活動課負責申請事宜。
(四)領票方式:
1. 個人需備妥身心障礙手冊及影本(影本留處存查)。團體則以團體名義申請,惟需透過各身心障礙機構,出
具函件證明,併檢附名冊(姓名、手冊編號、類別)、個人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影本留處存查),向本處演藝活
動課辦理。
2. 各場節目個人或團體限請領入場券至多二張(包含其監護人或必要之陪伴者一人前往觀賞),為求機會
均等,每月最多申請兩場。
3. 入場券之發給,依申請者申請時間之先後為順序,如申請時間相同時,則以未曾申請者為優先。
4.為確實掌握入場券,恕不接受電話申請,惟可委託代辦。
5.票券有限,發放額滿後,恕不再發。
(五)票券申請時間,於每月最後一週星期日上午九時起接受申領次月活動場次。
(六)身心障礙人士入場欣賞各項藝文活動,均須主動出示身心障礙手冊及入場券以備查驗。本要點奉核定
後,公佈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