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組織

部落組織

「部落」是以地域社會為基礎而組成的最原始的政治組織,也是最基本的自治單位。由於各族之社會型態、生活習慣與風俗之差異,使得部落組織的構成基礎也不盡相同。一般可分為幾種類型之部落。

父系氏族構成基礎之部落

以布農與鄒族、邵族之部落為典型。以氏族為基本構成單位,並利用氏族中的各級單位組成部落中的組織系統。此種部落是由大於氏族的聯族所構成(但邵族並無聯族制度)。換句話說,在一個部落中,往往有二個以上的最大氏族的組織單位,而各單位與本氏族均保有密切關係。

母系氏族及年齡階級組織
此種部落見諸東部阿美族社會。部落雖由母系氏族構成,但社會組織普通只有低於氏族與世系群單位,同時部落的領袖權不在氏族長老,而是掌握在男性的年齡組織中,也就是以會所為中心,來處理一切部落事務。

泛血統群為基礎之部落

泰雅族部落典型。是以父系為系群基礎,配合泛血祭團組成一個部落。其原始型態即以同組群為基本之構成單位。

以貴族宗家為中心之部落

此排灣族,魯凱族社會為代表。他們的部落是由幾個貴族家系與平民及佃民所組成。再從部落中勢力最強、家世最久的貴族宗家來擔任部落最高首長。再從貴族旁系或佃民領袖中選出次級的領袖來擔任部落各級之責任領袖。

部落類型有下列幾種:

集中的部落

在一單獨的地域單位構成部落。全部落的入口及住宅集中在一地,耕地與獵場則在部落周圍。此種部落的人口多可多到二、三千人之數,此種部落見諸東部阿美族中。

分散的部落

散見於泰雅與賽夏。此種部落形式是:部落入口分散在若干個小聚落,集合這些小聚落構成一個部落。同時每一個小聚落維持著平等地位,很少有一個中心聚落存在的情形。

複合部落

從一個部落分出若干小部落,成立新部落之後,在組織關係上不脫離與原部落之關係,而維持著或緊或鬆的從屬型態,形成一種上下兩級單位的部落。例如鄒族的大社與小社的關係則屬於此種類型。同時只准大社有一個正式的酋長,小社的首領是由大社酋長指派同氏族中的成員來充任或派遣一個酋長代理人到小部落去擔任小首領。除了日常事務,一切重要祭儀或政治問題,都在大社舉行或決定。

聯合部落

由於利害關係,種族血統或地緣區域聯合成立若干部落群,也就是形成攻守同盟。通常一個河流區域會自然形成一個部落聯合。

部落類型雖有上述四種,但各部落通常設有長老會議或部落會議,作為最高行政指導機構。

而有關領袖制度及統治權的運用,則因各族而異。

在氏族社會之中,民主傾向比較濃厚,部落領袖是由長老會議選派。

但鄒族的領袖卻由單一氏族世襲。也有少數氏族社會由部落創建者來擔任領袖。東部阿美族則多半由年齡組織的領袖與會所首長來兼任部落酋長。

在世系群社會,部落領袖比較傾向權勢主義與門閥制度。

階級社會排灣族則有數個貴族首領家系的成員組成一個統治集團,並由部落內地位最高,財勢雄厚者擔任首長。

但是,各族領袖的權力也不是無限的,例如泰雅族之長老會議和排灣族中介乎貴族與平民之間的「平民領袖」就是限制領袖權力的均衡力量。一般的部落會議,權力相當大,每戶須派一人參加。部落內的老人則不分男女均有資格參加,且被賦有同等的發言與表決權。

又,部落中關於政治、軍事、司祭的三權分配,各族不盡相同。平時的政治領袖與戰時統帥權分開,司法權則各族均無具體制度,有問題多採調節辦法處理。若是刑事案件,小者由部落首長出面解決,大者則召集長老會議或部落會議予以公審處刑。因此最高之司法權屬於部落會議,部落首長則兼任審判長與執行人。

歸納起來,台灣原住民族之部落組織,以性質來說,可以大別為單一部落和同盟部落兩種。同盟部落又有協議性同盟、勢力性同盟、封建性同盟三種。部落以下的單位有小部落、祭祀團體、聚落三種。

團體的生活組織,包括戰鬥團體、祭祀、獵團、漁團、年齡分級組織等。

部落之統治權屬於首領、長老會議及部落會議。

首領之產生有世襲與選舉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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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組織

在家長制度上,父系社會是以父系尊長為家長。世系群則以承接家業之長子為家長。母系社會中則是母權與舅權並行。通常母權範圍只限於家族內,而舅父雖已出婿別家,但對母家事務仍保有絕對發言權。排灣族裡,只有長子才有成為家長的資格。

總而言之,在台灣原住民族社會中,家族是最堅強的共有財產和共同生活的基本單位。因此財產的繼承權與家長權並行,在大家族社會中,家長是財產監督者,在家長安排下,家族內財產多採取不分割主義。

小家族裡,由法定的家系繼承人的長子或長女來繼承主要財產,其他的家族成員則只有共同享用的權利。但是屬於個人的日常攜帶品如衣飾、武器以及其他手工藝品等,則不在家長管轄之內。

原住民族還有以「祭祀」為基礎的團體。「祭儀」團體的構成單位與範圍,有以地域群為祭團聯繫基礎和以血族關係為基礎兩種。祭儀以農業祭儀為主,另有狩獵祭、祖靈祭等大小祭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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階級制度

一般階制度

布農族

布農族的家族是氏族組織的基層單位,也是布農社會基本經濟單位與育兒養老的社會單位。是父系繼嗣、父系繼承、父長制、從父居制、大家族制。

家族通常有兩代的父系親屬及其配偶組成。一個家族共同住居於同一家屋,使用同一穀倉,在同一爐灶上炊食,共同工作與共同享用為基本特質。

本族每個部落可分為幾個聯族,聯族包含數個氏族,氏族又可分為亞氏族。聯族可互用獵場、共行祭儀。氏族則共有獵場、共食獵肉、共守喪忌。亞氏族則共有耕地、共同耕作、共行祖靈祭、母族禁婚。

鄒族

社會組織可分為以下幾個部份:

1)大社(hosa):有幾個氏族聯合組成。

2)氏族(aemana):有幾個聯合家族組成,可能有血緣關係,也可能沒有血緣關係。

3)聯合家族(ongo-no-emo):由幾個單一姓氏的家族組成,共有耕地、共有河流魚區、共有小米祭祀小屋。

4)單一姓氏家族(emo)。沒有階級制度,但有幾個特殊地位的人物。
首領:有某一家族固定承襲。

征率:征戰或獵首的指揮官,有時是首領擔任。

勇士:在戰場上有特殊功勛的人。

邵族頭人制度是邵族社會典型的一種制度,其職位由長子世襲,如無子則傳給弟或養子。邵族因以往並不聚居於一地,因此各自的領域各有其頭人。對以氏族為社會單位的邵族來說,實際上,「頭人」等於是氏族之族長,負責決定部落的重要祭儀事項與社務的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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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族階級制度

排灣族、魯凱族

在社會階級體系的規範下,每個人與生俱來便被區分為不同身份地位──貴族、世家或平民,這是依血緣關係為基礎的系統。
社會階層共分三種:

(1)    貴族階級:排灣族的特權階級

2)士族階級:其意義與特權在各社群不一致,可享有免稅及若干紋身及名號之特權

3)平民階級:以勞力換取生活所需的階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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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齡階級制度

所謂「年齡階級制度」就是依年齡之長幼有序分成若干年齡組織,同時依其所屬之年齡階級來決定其生活方式與社會待遇之制度。台灣原住民族之年齡階級制,可分為三種:

只有長幼尊卑之分,沒有嚴格的組別

泰雅與排灣族即屬於此類。

有年齡級與成年禮

但各年齡及只有通名,到了某種年齡後則舉行一定之儀禮,接受某種訓練以及賦予一定之社會責任。此類之年齡隊及共分四級:幼年、少年、壯年、老年四級。各級只有一個統一之名稱。不過老年分為老年與衰老二期。不止男人如此,女人亦然。

大體上十歲以下為為幼年級,十五、六歲以前為少年期,四十歲以前為壯年級,四十歲以後為老年級。主要之訓練期為少年及、訓練課目包括狩獵、五億、長幼禮節等。女子則受紡織、農耕、家事等訓練。壯年級為服役其,基本任務為參加部落服務、防衛等。

到了老年期,即有參加部落行政之決策事務。同實在部落會議席上享有絕對之發言權。但是女人生子二、三人後即使未達四十歲,可以享受到老年級同等待遇。六十歲以後即解除參與戰事與復仇義務,並可退休享受若干特殊待遇。此種年齡分級制見之於賽夏、布農、鄒、阿美等四族。

有男子專名級的年齡分級制度

阿美族即屬此類。男子參加成年禮之後,生活於家庭內,不受組織之限制,十四、五歲以後加入年齡組及之預備役,接受嚴格的體能與武術訓練。每三年至五年之間舉行一次盛大的成年禮。此時參加組織訓練,通過考驗之後正式加入年齡組織,並接受組織之專名。組織之專名終身不變。但每經過一次成年禮即晉級一級,而其社會責任與待遇亦依級昇進。每個年齡階級組長有一人,為接受命令與執行命令之負責人。階級服從之原則,普通適用於生活與工作任務上。在繼嗣或飲宴時,尤須嚴格地依各人之長幼級組排定座位,部落間之分配與餽送,亦依級別定量。在嚴格的施行年齡階級至的部落裡,均有男子會所之組織與專用集會所,會所通常設在部落之入口或中心點。但會所兼用於部落及會所與未婚男子之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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噶瑪蘭族的社會階級

噶瑪蘭人傳統的社會型態,和台灣其他平埔族一樣,是一種母系社會。但噶瑪蘭人是一個沒有階級的平等社會,就算再富有的家庭,也沒有僕。首領是以推舉的方式產生的。部落內其他的公眾事務,則由各年齡階層的族人分工合作。有事的時候,以大海螺當號角,來召集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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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魯閣族的社會階級

  1. 部落有首領及長老處理事務。但不像其他族群有權威,太魯閣族的首領,只是部落中受尊敬的人,作協調者。
  2. 家有家長(父親),代表這家參加其他社的會議,雖然有家長權,但在家裡發生重大事務要解決時,必須經夫婦孩子的意見共同處理
  3. 並無所謂貴族階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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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制度

階級聯姻

排灣、魯凱族

婚姻制度主要是階級聯姻。婚姻是改變身份地位的條件之一。雖然階級地位的取得依靠世襲,但各階級間並不是完全封閉,推動社會流動的因素主要是越級婚姻。

階級間通婚的三種形式分別為:同階級相婚、昇級婚、降級婚三種。

一般來說與較本身階級高的對象結婚可以提高自己的身份地位,獲得與配偶相當的社會地位,但真正取得較高身份者則為子女。因此與高階級者結婚,主要著眼點常在提高子女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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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族禁婚

布農、鄒族、邵族

以嫁娶婚為主。以父系繼嗣為原則,婚後多半行隨夫居。布農的禁婚對象為:(1)同一聯族,包括同氏族、偶族者禁婚。主要從父方與母方之父系繼嗣群向外推展開。

(2)姑表和舅表在五代之內禁婚,姨表在四代之內禁婚。

(3)收養子女的禁婚範圍,需從養子女的親生父母追認起,而非從養子女方面追認起。

鄒族則是頗重視母族有血緣關係者之禁婚。
其禁婚對象有(1)同氏族男女不婚,同聯族亦不婚;(2)母族禁婚;(3)甥族禁婚。

邵族亦嚴守氏族外婚制,只是在與母同氏族的禁婚規定並不如布農、鄒二族嚴格,近來有不少與母氏所屬之氏族成員結婚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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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嫁娶

泰族雅

婚姻類型大多行嫁娶婚,唯有無男嗣的家系裡,使採行招贅婚,以防家族財產流轉入他家族中。結婚之對象以超越雙系禁婚群範圍者為佳,或以雙方家族同為至交友好之子女間之婚姻為最美滿。對象來源也有來自於外部落的,但以同流域群之同盟部落為限。而禁止婚姻的對象有以下:

(1)同一家族中之男女,以及同一家族內之異行輩者之間。

(2)同高祖父系群內男女,尤以在同曾祖父系群內之男女,無論輩份,絕對禁止。

(3)本人與其母系之第一表親同行輩以上者及第二表親長輩以上者。

(4)雙系禁婚群中,同行輩之堂表兄弟姊妹之間,尤以父系第二從兄弟姊妹及母系第一表兄弟姊妹之婚姻,也絕對禁止。

(5)敵族不婚。泰雅族的親族群以家族、同高祖父群及雙系禁婚群三者為最實際的團體。因此表現在禁婚法則上的諸般觀念,亦以這三種親屬團體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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賽夏族

日據之前賽夏族人盛行交換婚,即通婚雙方,互換女兒。另有買賣婚、勞役婚為輔。至於搶奪婚則用於再婚之儀式,先經雙方家長同意,如女子不肯時則強行搶奪,此在該社會之早期是司空見慣之事。以後由原先的交換婚改變為現今之嫁娶婚,由勞役婚改變為招贅婚,而買賣婚則存在於異族通婚中,搶奪婚則已絕跡。賽夏族禁婚範圍包括:

(1)同姓百世不婚。

(2)九仇敵關係者,在未達成和解之前雙方戶不通婚。

(3)居住於同一家屋內,雖無血緣關係亦在禁婚之列。

(4)同胞之配偶,雖寡可再嫁,但不可娶。

(5)母方親戚在一定範圍內禁婚,及同一個外祖父之表兄妹間禁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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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美族

婚姻制度可分為內婚制及外婚制。內婚制是為了鞏固家族成員的繁衍、素質,不讓其他家族來破壞。而外婚制則是自由選擇自己理想的對象,但也只能在社會規範的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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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入贅

卑南族

卑南族之婚姻形式有嫁娶婚、招贅婚兩種。

傳統卑南人由於實行母系社會,大部份青年男女均實行招贅婚,現在青年由於漢化的影響,多實行嫁娶婚,偶行招贅婚。

就居住法則是行招贅婚,婚後行從妻居制;行嫁娶昏者,婚後行從夫居制。傳統特色的婚禮是︰
一、無論行招贅或嫁娶婚,均由南方向女方求婚。

二、許婚權在於女方舅父,及母親之兄長。

三、媒人為男方所屬會所之長老。

四、餽贈由男方向女方行之。

五、未生子女前,男方大多仍住在會所中。

六、婚後,男家應擇日贈衣物等予女家。

七、女家對男家第一次餽贈儀禮,行於妻子懷孕後,同時丈夫亦正式遷入妻家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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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美族

阿美族婚姻形式之特質是夫從妻婚,即以招贅婚為正則,為無女嗣時則允許男嗣娶婦以承家系。

阿美族人雖然沒有嚴格遵守氏族外婚之原則,但同姓不婚的原則還保持著。姻族在一般情形中為父族,在由嫁娶婚形成之親屬關係中則為母族。姻族禁婚之範圍為宗家。阿美族婚姻以部落為地域之限制。舊日一社常構成一獨立防衛社會,他部落之人皆可能成為互相對抗之敵人,故部落內昏為其普遍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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噶瑪蘭族

噶瑪蘭族的婚姻制度有女方嫁娶及男方入贅。噶瑪蘭人男女均需下田工作,男女經常在田埂上認識進而喜歡對方。消息傳至雙方家長耳中時,則由一方家長相約共同商議男女雙方的婚事。↑TOP

魯閣族

太魯閣族無招贅婚。

  • 提親
      1. 孩子長大了父母親提出婚姻之事。
      2. 對象之選擇是由父母決定。
      3. 提親時要帶親族及長老同去。到了女方家時長老先開口說:「我們專程來,是據所知,貴家有最好的麻苗,我們希望拿到這苗,不知道貴方家長有沒有高見」,若沒有意見,表示贊同,續談訂婚事宜。若有意見,下次再來至少三至四次。
  • 訂婚
      1. 訂婚後三年至五年才可結婚。
      2. 訂婚時男方在女方家,一隻豬與家族一起喝酒,長老為見證人。
      3. 談成後長老拿出一碗水雙方用手指頭浸泡在水裡以示立約
      4. 男方要做工 30 到 50 天,時間到了就舉行婚宴。
  • 結婚
      1. 聘禮有土地一塊,或二塊,山刀十隻或十五隻,斧頭五隻。因聘禮的多少是關係到新娘的名譽、社會地位和價值。時有男方拒絕女方家長要求或條件,而不成婚的事。
      2. 嚴禁近親結婚,但到了第三代第四代是允許的。否則會遭到 Utux (神、祖靈)之懲罰,子孫出生會得怪病叫 Msuluh (發高燒高熱病及癲癇甚至死亡)。
  • 掠奪婚
      1. 從敵對的部落或不同氏族在攻打部落時,掠奪來的婦女。
      2. 掠奪來的婦女,被安置在首領家。
      3. 部落的男青年,若對她有愛意,須經首領及長老商量決定,始可為其舉行婚禮,並一切由首領及長老全權負責,費用部落有力者贊助。
  • 強制婚
    • A 、條件
          1. 適婚且品德好的男年輕人,及適婚且品德好的小姐。
          2. 男女家境貧困,或無父母至無力負擔聘禮者。
          3. 女方家境貧困,或無父母無人照顧者。
    • B 、經過
          1. 男方經過部落首領長老及親戚的商量來決定。
          2. 女方部落首領長老來決定。
          3. 經有人介紹(註:指雙方首領長老相互介紹男女青年而男女青年未曾見面)。
          4. 男方部落的首領長老及親戚代表男方去和女方部落的首領長老及親戚馬上協商同意,並決定擇期去強婚。
          5. 一切費用由部落有財力者負責。
          6. 雙方首領長老及親戚都來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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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制度

長嗣繼承制

排灣族

排灣族非常重視長嗣,是由長嗣來繼承父或母的家產,長嗣成年後,在父母的監督下負起管理家務的責任。

家屋就物質層面與社會層面而言,都是最重要的財產。長嗣婚後繼承家屋,餘嗣通常會尋求與另一長嗣結婚的機會。若配偶亦非長嗣,則婚後要靠自己的力量建一新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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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女繼承制

卑南族

家族的土地財產,原則上由母系直系承繼,子女從母姓,即使分居後其母族所得的姓氏不變,普通家庭原則上以長女承繼母親之家宅、土地及其附屬財產;但她同時也接受家長權,以及對於其諸妹的養育監護責任。

次女以下結婚後,仍與長姊同居共財,至母親死後才分出成立分家,但即使分家,與原有宗室及親族關係不變。男嗣照原始習俗出贅於妻族成為贅婿,但不變其親族隸屬關係。傳統卑南族家系承繼法:

(1)長女為家系與家室繼承人,為長女若不能結婚或無嗣而死亡,則其承繼權屬於次女。如次女不能歸宗繼其母家時,則其承繼權可以屬於第三女,以此類推。

(2)無女嗣而只有男嗣者則由長子繼承;長子夭亡或無嗣而死,則其承繼權屬於其弟。

(3)無嗣者先在其姊妹之中尋求立嗣對象,然後及於其出贅兄弟之子女,然後及於旁系近親。最大範圍在五世旁系親屬的範圍之內。

光復後由於受到漢人影響,長女繼承的制度漸漸不受重視,女性婚後離家,而其長兄或幼弟繼承的現象逐漸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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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美族

家族與個人財產由親族承繼,其傳統承繼制度原則是:

(1)母系承繼:因以招贅婚姻與子女從母之親族制度為常規。

(2)長女優先制。

(3)大家族主義:家族財產以不分割為原則,次女以下之女嗣如出嫁,其情形亦然。

(4)長幼遞及制:長女死亡,則次女承繼之,以此類推。

(5)無女則由男嗣娶婦為繼承人;

(6)無嗣則有近親中收養女嗣,招婿而承繼家產;

(7)無嗣則廢其家,家產由死者之姊妹及兄弟或其卑幼分得財產。

(8)個人財產需依其本人之意志分給其男女子嗣,在有使用原則下,男性財物由父傳子,女性財產由母傳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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噶瑪蘭族

是屬於長女繼承制,長女繼承大部份的財產。家裡沒有女兒,則由大兒子繼承大部份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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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男繼承制

泰雅族

家族財產的繼承觀念,是建立在「守護家族者」的制度之下。有子嗣的家族,長子為當然「家族守護者」的繼任人,長子夭折則歸次子。在無子有女的家族,長女即為「守護家族者」的繼任人。無子女的家族身後產物歸其父系男性最近之「守護家族者」或其繼承人繼承。在無親生子女,而有養子女的家族,養子或養女即成為「守護家族者」的繼任人。

總之,「守護家族者」繼承,以傳男系長嗣為必然法則,而又輔以女系及養子、女的繼承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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賽夏族

家族與個人財產的繼承之法則如下:

(1)家屋與主要家族財產,由長子或幼子繼承主要部份,其餘酌量分配諸子。女子如非招贅繼嗣其家族系統者,無承受家族財產之權利。

(2)個人財產屬於男子者,父系繼承;屬於女用者,母系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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鄒族

在傳統的鄒族社會中,土地財產為公有,因此沒有絕對的嗣子繼承制度。家族財產則長子具繼承之優先權。家屬及父親之武器珍貴物品皆由長子繼承。長女有優先承繼母產之權,惟限於未出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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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凱族

在傳統的魯凱族社會中,承繼的物品有兩方面,一是名位繼承、其一是財產繼承。由於傳統的階層化社會制度使得有關「家系」的繼承法則變成為本族中非常重要的社會規範。一般而言魯凱家系的傳承方式原則有二:首先是以男性為先,如無男性時則由女性繼承,以及不論男女性皆以長嗣為優先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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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美族

在傳統雅美族社會中,完全為家族私有的土地財產僅有水芋田與宅地二種。水芋田是定耕的土地,原則上交由男嗣繼承。父親在男嗣結婚時便先分給一塊足供其新家食用的水芋田;女兒出嫁時,一般只給服飾用具。

宅地的所有權,原則上屬於家族,由每一代的家長傳給長嗣或其指定的愛子,但指定繼承者不用時,也可以將權利轉讓給最近需要建屋的兄弟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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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族

為父系社會,故財產均由男系承繼,但長男並無特殊待遇,女子則僅於出嫁時可接受父母贈予的嫁妝。父權的承襲則以長子優先,若長子先死則由次子承襲,子嗣均死則交予長孫,若無子孫可傳承,則傳給兄弟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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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繼承制

布農族

布農族的財產繼承,完全以家族為單位,家族財產由家長掌管,然後由全家共同使用。
在父系繼嗣原則的支配下,家長都由輩份及年齡最高的男人擔任。財產分配的方式,依據個人在分配繼承以前的工作成績、能力或其精靈信仰的能力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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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魯閣族
  1. 太魯閣族的習俗男孩子才有得財產權力。
  2. 若長男娶妻要分戶時可分到一塊或二塊以上的田地。
  3. 次男娶妻要分戶時亦可分到田地。
  4. 最小的男孩娶妻,不得分戶,由他來負責照顧父母的生活,當然剩餘家產是屬於他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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