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組織 部落組織 「部落」是以地域社會為基礎而組成的最原始的政治組織,也是最基本的自治單位。由於各族之社會型態、生活習慣與風俗之差異,使得部落組織的構成基礎也不盡相同。一般可分為幾種類型之部落。 ◆父系氏族構成基礎之部落 以布農與鄒族、邵族之部落為典型。以氏族為基本構成單位,並利用氏族中的各級單位組成部落中的組織系統。此種部落是由大於氏族的聯族所構成(但邵族並無聯族制度)。換句話說,在一個部落中,往往有二個以上的最大氏族的組織單位,而各單位與本氏族均保有密切關係。 ◆母系氏族及年齡階級組織 ◆泛血統群為基礎之部落 泰雅族部落典型。是以父系為系群基礎,配合泛血祭團組成一個部落。其原始型態即以同組群為基本之構成單位。 ◆以貴族宗家為中心之部落 此排灣族,魯凱族社會為代表。他們的部落是由幾個貴族家系與平民及佃民所組成。再從部落中勢力最強、家世最久的貴族宗家來擔任部落最高首長。再從貴族旁系或佃民領袖中選出次級的領袖來擔任部落各級之責任領袖。 部落類型有下列幾種: ◆集中的部落 在一單獨的地域單位構成部落。全部落的入口及住宅集中在一地,耕地與獵場則在部落周圍。此種部落的人口多可多到二、三千人之數,此種部落見諸東部阿美族中。 ◆分散的部落 散見於泰雅與賽夏。此種部落形式是:部落入口分散在若干個小聚落,集合這些小聚落構成一個部落。同時每一個小聚落維持著平等地位,很少有一個中心聚落存在的情形。 ◆複合部落 從一個部落分出若干小部落,成立新部落之後,在組織關係上不脫離與原部落之關係,而維持著或緊或鬆的從屬型態,形成一種上下兩級單位的部落。例如鄒族的大社與小社的關係則屬於此種類型。同時只准大社有一個正式的酋長,小社的首領是由大社酋長指派同氏族中的成員來充任或派遣一個酋長代理人到小部落去擔任小首領。除了日常事務,一切重要祭儀或政治問題,都在大社舉行或決定。 ◆聯合部落 由於利害關係,種族血統或地緣區域聯合成立若干部落群,也就是形成攻守同盟。通常一個河流區域會自然形成一個部落聯合。 部落類型雖有上述四種,但各部落通常設有長老會議或部落會議,作為最高行政指導機構。 而有關領袖制度及統治權的運用,則因各族而異。 在氏族社會之中,民主傾向比較濃厚,部落領袖是由長老會議選派。 但鄒族的領袖卻由單一氏族世襲。也有少數氏族社會由部落創建者來擔任領袖。東部阿美族則多半由年齡組織的領袖與會所首長來兼任部落酋長。 在世系群社會,部落領袖比較傾向權勢主義與門閥制度。 階級社會排灣族則有數個貴族首領家系的成員組成一個統治集團,並由部落內地位最高,財勢雄厚者擔任首長。 但是,各族領袖的權力也不是無限的,例如泰雅族之長老會議和排灣族中介乎貴族與平民之間的「平民領袖」就是限制領袖權力的均衡力量。一般的部落會議,權力相當大,每戶須派一人參加。部落內的老人則不分男女均有資格參加,且被賦有同等的發言與表決權。 又,部落中關於政治、軍事、司祭的三權分配,各族不盡相同。平時的政治領袖與戰時統帥權分開,司法權則各族均無具體制度,有問題多採調節辦法處理。若是刑事案件,小者由部落首長出面解決,大者則召集長老會議或部落會議予以公審處刑。因此最高之司法權屬於部落會議,部落首長則兼任審判長與執行人。 歸納起來,台灣原住民族之部落組織,以性質來說,可以大別為單一部落和同盟部落兩種。同盟部落又有協議性同盟、勢力性同盟、封建性同盟三種。部落以下的單位有小部落、祭祀團體、聚落三種。 團體的生活組織,包括戰鬥團體、祭祀、獵團、漁團、年齡分級組織等。 部落之統治權屬於首領、長老會議及部落會議。 首領之產生有世襲與選舉兩種。 祭祀組織 在家長制度上,父系社會是以父系尊長為家長。世系群則以承接家業之長子為家長。母系社會中則是母權與舅權並行。通常母權範圍只限於家族內,而舅父雖已出婿別家,但對母家事務仍保有絕對發言權。排灣族裡,只有長子才有成為家長的資格。 總而言之,在台灣原住民族社會中,家族是最堅強的共有財產和共同生活的基本單位。因此財產的繼承權與家長權並行,在大家族社會中,家長是財產監督者,在家長安排下,家族內財產多採取不分割主義。 小家族裡,由法定的家系繼承人的長子或長女來繼承主要財產,其他的家族成員則只有共同享用的權利。但是屬於個人的日常攜帶品如衣飾、武器以及其他手工藝品等,則不在家長管轄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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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階級制度 一般階制度 布農族 布農族的家族是氏族組織的基層單位,也是布農社會基本經濟單位與育兒養老的社會單位。是父系繼嗣、父系繼承、父長制、從父居制、大家族制。 家族通常有兩代的父系親屬及其配偶組成。一個家族共同住居於同一家屋,使用同一穀倉,在同一爐灶上炊食,共同工作與共同享用為基本特質。 本族每個部落可分為幾個聯族,聯族包含數個氏族,氏族又可分為亞氏族。聯族可互用獵場、共行祭儀。氏族則共有獵場、共食獵肉、共守喪忌。亞氏族則共有耕地、共同耕作、共行祖靈祭、母族禁婚。 鄒族 社會組織可分為以下幾個部份: (1)大社(hosa):有幾個氏族聯合組成。 (2)氏族(aemana):有幾個聯合家族組成,可能有血緣關係,也可能沒有血緣關係。 (3)聯合家族(ongo-no-emo):由幾個單一姓氏的家族組成,共有耕地、共有河流魚區、共有小米祭祀小屋。 (4)單一姓氏家族(emo)。沒有階級制度,但有幾個特殊地位的人物。 征率:征戰或獵首的指揮官,有時是首領擔任。 勇士:在戰場上有特殊功勛的人。 邵族頭人制度是邵族社會典型的一種制度,其職位由長子世襲,如無子則傳給弟或養子。邵族因以往並不聚居於一地,因此各自的領域各有其頭人。對以氏族為社會單位的邵族來說,實際上,「頭人」等於是氏族之族長,負責決定部落的重要祭儀事項與社務的仲裁。 貴族階級制度 排灣族、魯凱族 在社會階級體系的規範下,每個人與生俱來便被區分為不同身份地位──貴族、世家或平民,這是依血緣關係為基礎的系統。 (1)
貴族階級:排灣族的特權階級 (2)士族階級:其意義與特權在各社群不一致,可享有免稅及若干紋身及名號之特權 (3)平民階級:以勞力換取生活所需的階級 年齡階級制度 所謂「年齡階級制度」就是依年齡之長幼有序分成若干年齡組織,同時依其所屬之年齡階級來決定其生活方式與社會待遇之制度。台灣原住民族之年齡階級制,可分為三種: ◆只有長幼尊卑之分,沒有嚴格的組別 泰雅與排灣族即屬於此類。 ◆有年齡級與成年禮 但各年齡及只有通名,到了某種年齡後則舉行一定之儀禮,接受某種訓練以及賦予一定之社會責任。此類之年齡隊及共分四級:幼年、少年、壯年、老年四級。各級只有一個統一之名稱。不過老年分為老年與衰老二期。不止男人如此,女人亦然。 大體上十歲以下為為幼年級,十五、六歲以前為少年期,四十歲以前為壯年級,四十歲以後為老年級。主要之訓練期為少年及、訓練課目包括狩獵、五億、長幼禮節等。女子則受紡織、農耕、家事等訓練。壯年級為服役其,基本任務為參加部落服務、防衛等。 到了老年期,即有參加部落行政之決策事務。同實在部落會議席上享有絕對之發言權。但是女人生子二、三人後即使未達四十歲,可以享受到老年級同等待遇。六十歲以後即解除參與戰事與復仇義務,並可退休享受若干特殊待遇。此種年齡分級制見之於賽夏、布農、鄒、阿美等四族。 ◆有男子專名級的年齡分級制度
*婚姻制度 階級聯姻 排灣、魯凱族 婚姻制度主要是階級聯姻。婚姻是改變身份地位的條件之一。雖然階級地位的取得依靠世襲,但各階級間並不是完全封閉,推動社會流動的因素主要是越級婚姻。 聯族禁婚 布農、鄒族、邵族 以嫁娶婚為主。以父系繼嗣為原則,婚後多半行隨夫居。布農的禁婚對象為:(1)同一聯族,包括同氏族、偶族者禁婚。主要從父方與母方之父系繼嗣群向外推展開。 鄒族則是頗重視母族有血緣關係者之禁婚。 邵族亦嚴守氏族外婚制,只是在與母同氏族的禁婚規定並不如布農、鄒二族嚴格,近來有不少與母氏所屬之氏族成員結婚的例子。 女方嫁娶 泰族雅 婚姻類型大多行嫁娶婚,唯有無男嗣的家系裡,使採行招贅婚,以防家族財產流轉入他家族中。結婚之對象以超越雙系禁婚群範圍者為佳,或以雙方家族同為至交友好之子女間之婚姻為最美滿。對象來源也有來自於外部落的,但以同流域群之同盟部落為限。而禁止婚姻的對象有以下:
賽夏族
雅美族 婚姻制度可分為內婚制及外婚制。內婚制是為了鞏固家族成員的繁衍、素質,不讓其他家族來破壞。而外婚制則是自由選擇自己理想的對象,但也只能在社會規範的範圍內。 男方入贅 卑南族 卑南族之婚姻形式有嫁娶婚、招贅婚兩種。
阿美族婚姻形式之特質是夫從妻婚,即以招贅婚為正則,為無女嗣時則允許男嗣娶婦以承家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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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制度 長嗣繼承制 排灣族 排灣族非常重視長嗣,是由長嗣來繼承父或母的家產,長嗣成年後,在父母的監督下負起管理家務的責任。 長女繼承制 卑南族 光復後由於受到漢人影響,長女繼承的制度漸漸不受重視,女性婚後離家,而其長兄或幼弟繼承的現象逐漸普遍。
阿美族 家族與個人財產由親族承繼,其傳統承繼制度原則是:
噶瑪蘭族 是屬於長女繼承制,長女繼承大部份的財產。家裡沒有女兒,則由大兒子繼承大部份財產。 長男繼承制 泰雅族 家族財產的繼承觀念,是建立在「守護家族者」的制度之下。有子嗣的家族,長子為當然「家族守護者」的繼任人,長子夭折則歸次子。在無子有女的家族,長女即為「守護家族者」的繼任人。無子女的家族身後產物歸其父系男性最近之「守護家族者」或其繼承人繼承。在無親生子女,而有養子女的家族,養子或養女即成為「守護家族者」的繼任人。
賽夏族 家族與個人財產的繼承之法則如下:
在傳統的鄒族社會中,土地財產為公有,因此沒有絕對的嗣子繼承制度。家族財產則長子具繼承之優先權。家屬及父親之武器珍貴物品皆由長子繼承。長女有優先承繼母產之權,惟限於未出嫁者。
魯凱族 在傳統的魯凱族社會中,承繼的物品有兩方面,一是名位繼承、其一是財產繼承。由於傳統的階層化社會制度使得有關「家系」的繼承法則變成為本族中非常重要的社會規範。一般而言魯凱家系的傳承方式原則有二:首先是以男性為先,如無男性時則由女性繼承,以及不論男女性皆以長嗣為優先的原則。
雅美族 在傳統雅美族社會中,完全為家族私有的土地財產僅有水芋田與宅地二種。水芋田是定耕的土地,原則上交由男嗣繼承。父親在男嗣結婚時便先分給一塊足供其新家食用的水芋田;女兒出嫁時,一般只給服飾用具。 宅地的所有權,原則上屬於家族,由每一代的家長傳給長嗣或其指定的愛子,但指定繼承者不用時,也可以將權利轉讓給最近需要建屋的兄弟使用。
邵族 為父系社會,故財產均由男系承繼,但長男並無特殊待遇,女子則僅於出嫁時可接受父母贈予的嫁妝。父權的承襲則以長子優先,若長子先死則由次子承襲,子嗣均死則交予長孫,若無子孫可傳承,則傳給兄弟之子。 其他繼承制 布農族 布農族的財產繼承,完全以家族為單位,家族財產由家長掌管,然後由全家共同使用。 太魯閣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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