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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游泳能力是先進國家進步的重要指標之一,除了可以增強體魄外,並可減少溺水死亡事件的發生。本部90年訂定有「提升學生游泳能力中程計畫」,以國小能游15公尺,國、高中(職)能游25公尺(須會換氣)為鑑定標準。97年修正發布之「普通高級中學課程綱要」,核心能力指標包含能以正確姿勢換氣游完50公尺及具備求生技能等。另本部於98年修正學生游泳能力分級標準為「全國中、小學學生游泳與自救能力基本指標」,共分為5級,兼重游泳與自救能力的提升。在各項計畫推行之後,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屆畢業學生游泳檢測合格率,從92學年61.6%增加至96學年73.3%,4年計成長12%,平均每年成長3%。據此,擬以97學年度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屆畢業學生游泳檢測合格率為42%的基礎,依國小畢業前能游15公尺,國中25公尺,高中(職)50公尺(須會換氣與自救知能)的游泳能力鑑定標準,訂定提升學生游泳能力檢測合格率,每年成長約3%為目標,並強化學生水域活動安全認知及自救能力。

  在大專校院部分,將鼓勵大專校院得依其發展特色將游泳課納入必修體育課程,及建立提升學生游泳能力機制,並要求有游泳池之大專校院將游泳課程列入體育課程選修課程之一。此外,各教育階段游泳教學,都將同時持續進行自救能力及水域活動安全認知之教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