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產管理
全校師生共同維護校產,校產如有故障損壞請立即 線上報修通報,以確保服務效率。
1. 桌椅
兩邊桌椅須距離牆壁五公分,以免污損油漆,桌椅腳墊須檢視是否脫落。缺少者請自行貼補,需總務處協助者,請向本處報告。行動不便者,請儘量安排座位於進門第一排前後位置。課桌椅自然損壞者,由本處木工修理,故意破壞者除賠償外,另處分之。嚴禁在桌面上塗寫立可白,破壞公物。
2. 板擦機
使用時請依順時鐘方向轉動,不得空轉。嚴禁用濕布擦拭機件內外,故障時須負賠償責任。
3. 黑板
板面及周邊木製部分皆不可用濕布擦拭,以免破壞黑板。
4. 公佈欄
前後公佈欄佈置時,顏色請儘量以素色為主,以免影響教室光度,木製邊框嚴禁黏貼色紙佈置。
5. 鋁門窗
如有零件缺失,請即刻向本處報告請修。放學時務必關妥鋁窗,前後門扣請扣鎖好,如有違者造成玻璃受損,以班級賠償為原則。颱風季節,請師生隨時注意該教室門窗是否關妥。
6. 鞋架
嚴禁同學坐在鞋架上,並請經常保持乾淨。拖鞋應經常檢查是否乾淨,髒污不清洗者,經總務處查實將沒收。
7. 電視機
a. 電視機不得任意切換頻道。
b. 音量不得影響別班上課。
c. 各班控制器不可任意操作。
d. 有關教學影片請先送教學組申請後,送總機室播放。
8. 地板油漆
請隨時妥善愛惜,如遭破壞由該座位使用者負責。嚴禁穿著皮鞋、球鞋進入教室。
9. 麥克風主機
音量請盡量開小些,不可影響別班同學上課。下課後關閉開關即可,放學後請把電源插頭拔掉。
10. 冷氣機
a. 送電後再開機。
b. 開機溫度一律調降至攝氏26度。
c. 注意窗簾布,不得遮住冷氣機。
d. 離開教室或戶外課,請關掉電源。
e. 每二週清洗濾網一次。
f. 全校冷氣總電源由總務處控管。
▲校產修繕申請
▲水電管理
1. 照明設備
教室照明請依天候決定開關,早上升旗時請關閉電源。日補校同學早晚自習時間,請妥善管制用電。
2. 開水機
嚴禁在開水機旁倒渣物,打掃班級請隨時保持機件周圍清潔。
3. 水龍頭用水
珍惜自然資源,洗手請將開關轉小,避免浪費。住宿生洗衣時嚴禁浪費水源,請節約。
4. 電扇
使用時請一律用三檔,確保使用安全。離開教室時請隨手關閉。
5. 廁所
請勿將衛生棉丟入坑槽內,以免造成阻塞不通。廁所用畢請隨時關好水源。有漏水故障時,請維護班級或使用人員立刻通知總務處處理。
▲車輛管理
1. 校車
△搭乘校車前需購買乘車證,無證搭車者除需補繳全額車費並記小過處份。乘車時需攜帶乘車證備查(已繳費但尚未領到車證前請攜帶繳費收據)。
△校車證遺失時,需本人向總務處申請補發並繳納手續費;遺失之車證如有被盜用或冒用者,一律嚴懲。
△搭乘校車時應保持車內乾淨、嚴禁喧嘩,並應配合校車長及司機先生的管理依規定就座。
2. 機車
請騎機車者一律戴安全帽。進修學校學生請依規定擺放,騎機車到校請將車牌掛在左手把附近,沒有車牌者,不可進入本校。請隨時上鎖,確保安全。
3. 腳踏車
日補校腳踏車一律擺放於第一棟行政大樓地下室,請隨時上鎖,以免遺失。若車輛遺失本校不負賠償責任。
4. 教職員汽車
請一律停放在立體停車場,並請先向總務處申請停車證,以資識別管理。車輛進入校內一律減速緩行,以維護行人及同學安全
▲宿舍介紹及管理
學生宿舍介紹
本校學生宿舍有750個床位 ,設備新穎、功能齊全, 除可提供良好的讀書環境及休息空間外,更讓住宿生充分感受家的溫暖,為關懷來自各地的學生,本校特聘任3位專職宿舍輔導員、1位專職宿舍教官,及1位專職校護,掌握宿舍管理品質及住宿生居住安全,並與鄰近醫療院所簽約合作,提供學生緊急醫療協助,讓樹德學子安全、快樂地學習成長。
◆房型介紹:
房型有2至8人房,每間房間擁有循環風扇、中央或獨立空調、無線網路。寢室分配由宿舍管理員依居住地、學群實施安排分配。
Ü公共設施:
附有飲水機、冰箱、自習室、電腦閱讀室、文康室、撞球室、投籃機。並有公共洗衣間、 曬衣場,及提供投幣式洗衣機、投幣式烘衣機、投幣式脫水機,讓學生方便清洗衣物。
◆安全設施:
24小時保全 及門禁系統、數位監視錄影系統,緊急照明燈、逃生安全門、警報器、消防設備及AED、每學期實施防震防災演習。
◆餐食:
學校販賣部週一至週五供應早、午餐,葷素皆有;用餐採自由選購方式。
◆收費:
依房型每學期收費新臺幣5,700元~6,700元,含水電、冷氣費但不含伙食費,配合註冊費一併繳費
註: 設籍於台東、花蓮、宜蘭、澎湖,金門、馬祖、小琉球、蘭嶼等,住宿免費,每學期酌收水電費4,000元。
◆宿舍聯絡電話:
學務處生活輔導組 (07)384-8622轉2405
宿舍專線 (07)862-7902
女生宿舍管理室 (07)384-8622轉3047
男生宿舍管理室 (07)384-8622轉3048
▲消防安全
1.本校各特別教室及實習場所皆裝置有滅火器,請管理老師平時注意維護。並請 相關老師隨時注意電源安全、瓦斯使用安全。教室內嚴禁使用蠟燭、打火機、蚊香及非上課用之電器,違者嚴罰。小心火燭,人人有責。
2.本校配合安全檢查,每年定期請合格消防公司作全面性檢查。
3.校方定期檢查宿舍防火措施。(請參看「防火避難措施檢查紀錄表」)
▲請購採購
請購(修)、採購及付款作業管理辦法
95.01.08行政會議通過
108.11.06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章 請購及採購作業
第一條 本校有關請購(修)、採購、驗收、付款及零用金之管理規定,依本辦法辦理之。
第二條 各項財物購置、維修應由需求單位提出『財產物品請購(修)單』,並依核決權限表(附表一)呈請簽核。
需由其他處室主管核准者應另附簽呈(附表二)詳予說明情由,呈請相關處室會簽。
第三條 『財產物品請購(修)單』經權責主管核准後,由總務處辦理採購事宜。
第四條 除非有緊急採購情由,各處室不得自行辦理採購。
緊急採購需於三日內補辦相關作業程序,並以簽呈(附表二)述明緊急情由,呈請校長簽核。
請購金額超過壹萬元者不適用緊急採購程序。
第五條 請購金額達稽核限額以上者,應由教務主任召集審核小組執行審核作業程序,作成結論呈請校長核准,再交由總務處執行採購事宜。
第六條 請購單位應由會計室進行預算審核,經校長同意後再交由總務處執行採購程序。預算內請購金額於伍仟元以下得由各處室主任核准後交由總務處辦理採購事宜;參仟元以下得由各處室主任核准後逕行辦理採購事宜,經辦人備齊相關表單、憑證後送由會計室審核入帳。
第七條 採購(修)金額壹萬元以上需經二家以上廠商估價,金額伍萬元以上需經三家以上廠商估價,經比價後由採購經辦人員簽註意見,隨附估(比)價單呈請權責主管核示。
前項金額十萬元以上應由請購單位以簽呈會辦相關單位後由校長核准,二十萬元以上或視財物需要應與廠商簽訂合約書,金額一百萬元以上應依本校審核小組執行要點召開審核會議。
第八條 如有下述情況(內部稽核制度財務審核第十一條),得採議價方式進行:
1. 同一地區僅有一家出售此項財物者。
2. 購置財物屬於原有設備之部分更新而無代用品可恢復其功能,必須向原製造廠商議購者。
3. 為配合已有設備聯繫整體操作,所購置之財物必須指定廠牌方能達成預期效能,而向製造廠商議購者。
4. 舉辦案件係採用新方法,具有專利權益者。
5. 舉辦案件具有特殊施工技術,經公開招標二次而無其他廠商可承攬者。
6. 舉辦案件基於安全因素要求需有實績者。
7. 舉辦之營繕工程在偏僻地區,無二家以上廠商者。
8. 購置房地產者。
9. 由公營事業機關承辦營繕工程或向公營事業機關買賣原料器材者。
10. 其他確因特殊理由必須以議價方式辦理。
第九條 政府補助金額佔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相關規定。
本校接受政府補助金額佔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上者,準用政府採購法之相關規定。
請購單位經辦人依據核定之預算項目召開「請購會議」並備妥會議記錄及填寫「規格表」,將所需物品名稱、規格、式樣(應附樣品及圖樣)、物品之單位及數量、經費來源、計畫編號、用途等項詳細填明,並填具請購單再陳請購單位主管核准。(附表三、四、五)
第十條 經常性採購應建立合格廠商名單,且定期評估廠商績效及隨時更新。
評估指標為產品品質、售價、如期交貨、售後服務、品牌信譽等。
第二章 驗收作業
第十一條 營繕工程及購置財產之驗收由總務處主辦並填具『驗收單』(附表六、七),非消耗品應於『非消耗品登錄單』作成記錄,其餘非財產之驗收得於『會計存證憑單』直接作成驗收記錄,如有贈品應填寫贈品申報單(附表十二)。
第十二條 其具有專門技術之電腦設備、儀器等應由專門技術人員負責辦理。請購單位應派員會驗簽收,會計室則派員監辦。
第十三條 執行驗收作業各單位權責如下:
1. 總務處應核對採購單之品名、規格、數量無誤後方可點收,並執行財物審核,如屬財產應即填具財產增加單及財產卡等保管登記記錄。
2. 請購單位或專門技術人員負責品質檢驗,為技術性之驗收及簽證,並應填具『購案測試結果報告』(附表八)。
3. 監辦之會計人員應對驗收之程序審核,如有疑問應即提出,請相關負責人員說明,並列入驗收記錄。
第十四條 驗收不合格者應依總務主任批示意見辦理退貨、更換、扣款或索賠。
第十五條 採購人員應針對延期或逾期交貨情事與供貨廠商聯繫,追蹤交貨進度。訂有合約者應依合約規定罰款或沒收保證金。
第三章 請款及付款作業
第十六條 支出憑證審核依本校會計制度準則第十條第九項『支出憑證證明規則』辦理。
第十七條 採購單位應備齊請(採)購單、驗收單或購案測試報告、支出憑證,呈請校長簽核後,再送由會計室審核入帳。
第十八條 會計室負有審核各項支出之責,故對採購單位交付之請(採)購單、支出憑證及相關資料等,均應詳加核對、查驗,確認無誤後方得開具支出傳票。
第十九條 總務處出納人員應根據核准之相關憑證辦理現金或支票之交付、登記及移轉。
出納人員應依憑證之日期順序編製四碼之收(支)憑證流水編號,。
第二十條 出納人員支付款項除小額支出(五仟元以下)得以零用金支付外,一律開立抬頭畫線之支票。如有匯寄款項,出納應將匯款憑證檢附於傳票之後。
第二十一條 出納人員開具支票後應連同相關傳票、憑證送交會計室審核,再呈校長用印。
支票送蓋印鑑時應於會計憑證存單上註明支票號碼。
第二十二條 出納人員應詳細核對支票與憑證上之金額、領款人印鑑是否相符等,如有疑問應先查詢始能支付。
第二十三條 廠商領款後應簽章收訖,出納則應於『會計憑證存單』上註明領款日期。
第二十四條 廠商未能親自領款者,出納以雙掛號寄出支票或匯款,並附寄二聯式收款回執聯(附表九),廠商簽章收訖後寄回,出納應將收執聯第二聯檢附於傳票之後。
廠商未寄回收執聯者則以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單或匯款憑證代替支付憑證。
第二十五條 領款或支票兌現日期與列帳日期相隔甚久者,應查明其原因。
第四章 零用金管理
第二十六條 本校零星採購金額五仟元以下者得以零用金支付,但報支時應備齊發票或收據,無法取得憑證者應填寫『無法取得單據報銷憑單』(附表十),經權責主管證明核准後,向零用金保管人請款。
第二十七條 出納應定期彙總填具『零用金清單』(附表十一)連同憑證交由會計入帳。
第二十八條 零用金應指定專人負責保管,不得轉為私用,且應設置零用金備查簿,備登零用金支付、結報撥還等,隨時備查。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會計室擬案,經校長核准,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訂
▲會客需知
一、會客時間為上午八點至下午五點。
二、會客人士請出示證明文件(身分證、駕照或健保卡)辦理會客登記與換取會客證。
三、學生於上課期間不接受會客(學生會客以直系親屬或法定代理人為限),如有特殊狀況應由管理室通知導師或教官室協助處理。
四、會晤學校教職員工之來賓,由警衛先生先行聯絡教職員工本人,經同意後始准辦理會客手續。請填寫會客單、配戴會客證後進入校區。
五、受訪之教職員本人不在時,請於警衛室等候或另約時間再訪。
六、會客地點:正門管理室前,如特殊情形可由相關人員商借晤談室。
七、會客人員車輛一律不可逕行進入校區以免影響學生上課及安全,並禁止在校區內抽菸及嚼食檳榔。
八、會客完畢時,請受訪之教職員工在會客單之訪客聯簽章,並填寫離校時間。
九、會客人員洽事完畢,請至警衛室繳回會客單與會客證並換回證明文件後離校。
十、不守會客規定或服裝不整、精神不穩及飲用酒類者一律不接受辦理會客。
十一、廠商、記者採訪、保險業等到校洽公,請通知相關單位並依前項規定辦理會客手續後始得進入校區。
十二、為維護學生良好學習環境及安全,敬請訪客惠予配合。
十三、本會客須知經校長核可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廢電池回收競賽辦法
樹德家商廢乾電池回收辦法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8日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01月22日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13年06月07日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一、依 據:行政院環保署「98學年度加強辦理各級學校推動廢乾電池回收工作計畫」辦理。
二、實施目的:落實廢乾電池回收工作,暢通回收管道,提高回收率,引導學生做好資源回收工作,養成良好的生活習慣,避免環境污染。
三、實施對象:全體師生(含進修部)
四、實施方式:
(一)每週五訂定為廢乾電池回收日,如遇假日暫停一週。
(二)以班級為單位,收集後由環保股長繳交至總務處過磅並登記重量。
五、實施內容:
生活上所常用的電池可以回收,包括:
(一)隨身聽、手電筒、遙控器、玩具等用的圓筒型電池(碳鋅電池、鹼性電池)。
(二)手錶、電腦主機板(鋰電池)、照相機(鋰電池)、助聽器(鋅空氣電池)、行動電話(鎳鎘、鎳氫、鋰電池)一次(用完即丟)及二次(可充電電池)。
六、獎 勵:
(一) 每週一依電池回收重量級距送交衛生組予以班級加整潔分數:
1.一公斤以上加3分
2.500公克以上(含)未達一公斤2分
3.500公克以下加1分。
(二)導師得按學生參與積極情況,依學生獎懲辦法簽獎。
(三)每學期各年級回收量最高前5名班級,依名次頒發獎狀乙幀,導師依教職員工獎勵辦法呈請人事室簽獎。
七、本計畫經行政會議通過、奉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亦同。
地址:807 高雄市三民區建興路116號
TEL:07-3848622#2201-2212 07-3814427 ︱FAX:07-3964842
Shu-Te General Affai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