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道路兩旁及公共設施用地中,到處可見以張掛、黏貼、粉刷、噴漆各種告示、傳單及海報等方式而張貼商業廣告,此外公司行號及建築物之名牌或市招廣告,如電動跑馬燈、綵坊、牌樓、汽球及旗幟等到處充斥街頭,固然市容多彩多姿,但也有景觀及安全上的顧慮。

據了解,玲瓏滿目的各類招牌廣告及建物,若有妨礙交通,影響觀瞻及行車安全者:各縣市的工務局可依據「處理違規建築廣告物查報拆除具體辦法」之規定裁定為違規廣告物而進行拆除;所謂違規建築廣告物包括:


1•固定於建築物構造體與騎樓之招牌廣告物。


2•樹立於建築基地範圍內或建築物屋頂上之廣告物。


有關違規招牌廣告、樹立廣告之處理,則依「廣告物管理辦法」之規定,由地方主管建築機關辦理。

至於張貼廣告則由環保署依權責辦理;遊動廣告由交通部依權責辦理。


目前現行營業場所如電影院、百貨公司、視聽伴唱業等,為突顯廣告效果,常設置超大型招牌廣告,堵塞建築物窗口及緊急逃生口情形嚴重,前台中衛爾康大火事件等即因窗口被密封無法開啟而造成死傷慘重,故主管機關應 可依廣告物管理辦法、加強取締拆除。


此外,曾經有汽車業,在台北市敦化北路和南京東路的鬧市路口,將新推出休旅車掛在大樓13樓高的外牆上,除交通警察開出違規停車的罰單外,主管機關以「商業區的招牌廣告不得設置於建築物第十二層以上,且自地面算起不得超過三十六公尺」的規定,依行政執行法將此件「違規廣告物」裁定為有妨害公共安全之虞,而派員予以拆
除。


目前廣告材質愈來愈進步,連帶大面積的「透視膜」廣告物也不斷在台北市的建築物上出現,「透視膜」廣告主要是其黏貼後,從建築物裡仍可看到外面景觀,外面卻不易在偷窺建築物裡動靜,若以梵谷名畫黏張在一整棟建築物上,也頗有廣告效果,因而引起廣告及各界業者青賴?。但此種廣告,建管處因無法可管,業者雖提出申請,但因屬於黏貼廣告物,其主管機關應為環保局。

鑑此本會建議如下

一、全面清查違規廣告招牌,對影響市容觀瞻、交通安全或未經申請許可之廣告物,應隨時派員訪查,逕行告發;令其定期改善,如未照辦,則主管機關應展現公權力,對違法廣告物報請拆除。


二、廣告物的管理者,若主管機關有兩個以上者,應協調其權責職掌;否則易導致互相推諉,有如三個和尚挑水,反而沒水喝,民眾安全將無保障。

三、對堵塞消防逃生口的違規廣告物,請依「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之規定,請各主管機關相互支援配合,以利達成違規廣告物查報取締,以確保民眾生活安全,否則發生災難將逃生無門。

四、臺灣地區每年經常發生颱風及龍捲風,如招牌樹立廣告未牢固,遭風吹落壓燬人、車或建物,造成人員傷亡,責任由誰負責?是天災,還是人禍?建議主管機關應定期檢查其結構,確保安全無虞。


五、廣告物設置不能影響建築物之使用者、行人及車之安全,特別是地震頻繁之台灣,應審慎選擇設置之安全,加強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