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依據: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二、本校交通安全教育實施計劃訂定之。
貳、 目的:
配合政府加強交通安全宣導,維護學生生命安全,培養學生遵守法規精神,減少居民怨聲,降低車禍傷亡人數。
參、 內容:
一、違規範圍:
(一) 無照騎機車:未領取交通部核發之機車駕照執照者。
(二) 領有駕照但未向學校報請許可或逃避管理者。
(三) 騎機車未戴安全帽者。
(四) 騎機車不遵守交通規則或交通指揮者。
(五) 未按規定停放,妨礙交通,造成民怨者。
(六) 騎乘來路不明的機車。
二、罰則:
(一) 無照騎機車或未戴安全帽者,依校規予以小過乙次處分,並強制參加交通安全講習。
(二) 領有駕照但未向學校報請許可或逃避管理者,依校規予以警告處分。
(三) 有照騎車但未戴安全帽者,取消其許可證資格,並參加交通安全講習。
(四) 不遵守交通規則或交通指揮者,與第三項同。
(五) 不按規定停放,妨礙交通,有礙觀瞻,造成混亂或引發民怨者,與第三項同。
(六) 騎乘來路不明機車,以偷盜論,將移請高雄市警局處理。
三、交通安全講習:
(一) 配合學校狀況,以不影響學生正常上課實施講習,於週六或週日實施,目前做法為安排前往創世基金會植物人安養院擔任義工服務。
(二) 由當日值勤教官或業務承辦教官輔導實施。
(三) 執行時程確定後,實施三日前公佈於學務處公佈欄;凡未到或遲到早退者將加倍處分。
(四) 參訪及義工服務實施完後,每人繳交心得乙份。
四、輔導及追蹤:
(一) 將違規學生名單通知該班導師及輔導教官(老師)查明事實經過。
(二) 輔導違規學生填寫事實經過,並聯絡約談家長。
(三) 除依校規予以適當處分,導師及輔導教官(老師)與家長需達成共識,隨時督促學生行為表現及追蹤輔導。
肆、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待隨時補充規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