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依據:
一、教育部軍訓處83軍○六一四四一號簡行文表宣導。
二、高市教育局高市教軍字第三○八六二號函。
三、83市警三貳分字第五七二二號函。
四、本校交通安全教育實施計劃訂定之。
貳、 目的:
配合政府加強交通安全宣導,維護學生生命安全。
參、 內容:
一、申請條件:
(一) 須滿十八歲,且已領有交通部核發之駕照。
(二) 須持有家長(或監護人)同意書。
(三) 須經過該班導師及輔導教官(老師)認證簽章同意。
(四) 須已辦理機車第三責任險。
(五) 須保證確實遵守下列事項:
1騎機車必須戴安全帽。
2機車不可任意停放,妨礙交通及公共安全。
3不可高速行車或飆車,應慢速行車,注意安全。
4一切行為均遵守交通規則。
二、管理:
(一) 不定期通知,檢查是否有違反保證事項。
(二) 不定期抽查安全帽。
(三) 亂數抽取申請書之三分之一至二分之一的同學電話與其家長(或監護人)查證,並請配合學校共同督促該子女。
(四) 隨時與家長(或監護人)保持聯繫。
三、宣導:
(一) 每週不定期個別約談,加以宣導交通安全。
(二) 每月最後一週週三中午十二時三十分集合已領有騎乘機車許可證之同學,實施交通安全宣導。
(三) 透過導師、各授課軍護老師,作隨機教育,並於課堂中宣導。
四、罰責:
(一) 經與家長(或監護人)查證,如係家長未同意,為學生偽造,則依欺騙師長,按校規辦理。
(二) 經查未按保證事項作為,則取消許可資格,收回許可證,並實施交通安全講習(週六下午實施)。
(三) 每月集合宣導,無故未到者,於週六下午併違規者實施交通安全講習。
肆、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待隨時補充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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