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等邊三角形:用於一般警告標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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菱形:用於一般施工標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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圓形:用於一般設施標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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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等邊三角形用於禁制標誌之「讓路」標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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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角形 用於禁制標誌之「停車再開」標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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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岔形用於標制標誌之「鐵路平交道」標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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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形用於輔助標誌之「安全方向導引」標誌、禁制標誌之「車道遵行方向」、「單行道」及「車道專行車輛」標、一般指示標誌及輔助標誌之告示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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箭頭形用於指示標誌之「方向里程」標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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盾形用於指示標之「省道路線編號」標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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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施工 | 車輛改道 | ||
單線管制行車 | 道路封閉 | ||
右道封閉 | 左道封閉 | ||
交通錐 | 活動型拒馬 | ||
車輛故障標誌 |
「標線」分為「線條」、「反光導線及危險標記」、「圖形」、「標字」四種類型,最常見的有九種:
白虛線:畫在車道中間,是用來分隔同方向的車道或用來指示行車的安全距離;而畫在路口的,是用來引導車子行進的。
黃虛線:如下圖之行車分向線,畫在路段中間,用來分隔不同方向的車道。
白實線:
1.畫在路段中間,用來分隔快慢車道,或指示車道的範圍。
2.畫在路口的白實線則是停止線。
3.畫在路旁的方格是車輛停放線。
4.畫在同方向分隔島兩旁的,是用來分隔同方向的車道。
黃實線:畫在道路中間分隔島兩邊的,是用來分隔不同方向的車道;畫在路邊的,則是禁止停車的意思。
紅實線:畫在路邊的紅實線,是禁止臨時停車的記號。
雙白虛線:畫在路口的,是還沒設行人穿越道時,配合「讓路線」而畫設的停止線;畫在車道中間的,是行車方向隨時間改變的調撥車道線(在台北市較常看到,其它地區較少)。
雙白實線:畫在路面中間,用來分隔同方向的車道,禁止變換車道。
雙黃實線:畫在路面中間,用來分隔不同方向的車道,並且雙向禁止超車、跨越或迴轉。
黃虛線與黃實線並列:畫在路面中間,用來分隔不同方向之車道。黃實線的一邊禁止超車、跨越或迴車。
認識號誌
圓形綠燈:在無其它標誌、標線禁制或指令下,圓形綠燈表示准許車輛直行或左、右轉。而在未設行人專用號誌之處,則准許行人直行穿越道路。
箭頭綠燈:表示僅准許車輛依箭頭指示的方向行駛;而在未設行人專用號誌之處,亦准許行人直行穿越道路。
圓形黃燈:用以警告駕駛人及行人,紅色燈號即將顯示,屆時將失去通行路權。
圓形紅燈:車輛面對圓形紅燈表示禁止通行,不得超越停止線進入路口。
紅黃閃光號誌:某些路口若一天中有相當長的時間交通流量很低(人車都很少),不適用一般定時號誌時,則可在該時段內將燈號改為閃爍光。此時閃光紅燈表示「停車再開」,車輛應減速接近,且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定安全時,方得續行。閃光黃燈表示「警告」,車輛應減速接近,注意路口安全,並小心通過。
<資料來源:教育部教材資源中心 >
行人專用號誌 |
(3) 閃光綠燈(行走行人)表示清道時段,尚未進入道路之行人不得跨入道路。 |
行車管制號誌,俗稱三色燈光號誌 |
(3) 紅燈表示禁止通行,車輛及行人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 |
附有箭頭者表示遵行方向 |
(1) 閃光綠燈,表示綠燈時段終了,尚未進入交岔路口之車輛,儘可能不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 |
鐵路平交道號誌 |
(1) 警告車輛及行人停止前進(閃光紅燈視為紅燈),等候火車通過。 |
特種閃光「紅燈號誌」 |
(1) 表示「停車再開」車輛應減速接近,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讓幹道車先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 |
特種閃光「黃燈號誌」 |
(1) 表示「警告」,車輛應減速接近,注意安全,小心通過。 |
當心行人標誌 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減速慢行,注意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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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行標誌 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減速慢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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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心殘障者標誌 用以促進車輛駕駛人減速慢行,注意殘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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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面顛簸標誌 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減速慢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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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柵門鐵路平交道標誌 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注意慢行或及時停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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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心兒童標誌 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減速慢行,注意兒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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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標誌 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小心駕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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圓環標誌 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注意慢行,讓內環車輛優先通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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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柵門鐵路平交道標誌 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注意慢行,提高警覺,確定平交道上無火車行駛時,方得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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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色,表示禁制或警告,用於禁制或一般警告標誌之邊綠、斜線或底色及禁制性質告示牌之底色。 | |
黃色,表示警告,用於安全向導引標誌及警告性質告示牌之底色。 | |
藍色,表示遵行或公共服務設施之指示,用於省道路線編號標誌、遵行標誌或公共服務設施指示標誌之底色或邊線及服務設施指示性質告示牌之底色。 | |
橘色,表示施工、或交通受阻之警告、用於施工標誌或其他輔助標誌之底色 | |
綠色,表示地名、路線、方向及里程等行車指示,用於一般行車標誌及行車指示性質告示牌之底色 | |
棕色,表示觀光、文化設施之指示,用於觀光地區指示標誌之底色。 | |
黑色,用於標誌之圖案或文字 | |
白色,用於標誌之底色、圖案或文字。 | |
單行道標誌,用以告示該道路為單向行車,已進入之車輛應依標誌指示方向行車。(遵行標誌) | |
禁止進入標誌,用以告示任何車輛不准進入。(禁止標誌) | |
禁止左轉標誌,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禁行左轉。(禁止標誌) | |
禁止停車標誌,用以告示不得停放車輛。但臨時停車不受限制。(禁止標誌) | |
最高速限標誌,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不得超速。(限制標誌) | |
靠左行駛標誌,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必需靠分向設施之左側行駛。(遵行標誌) | |
禁止機器腳踏車進入。(禁止標誌) | |
禁止臨時停車標誌,用以告訴不得臨時停車,其限制條件得以附牌說明之。(禁止標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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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會車標誌,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應讓已進入前方路段之來車優先通過,禁止中途交會。(禁止標誌) | |
最低速限標誌,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低時速之限制。(限制標誌) | |
此路不通標誌,用以指示前端道路無出口不能通行。 | |
學校標誌,用以指示學校地區,車輛駕駛人應注意禁聲慢行。 | |
公路收費站預告標誌,用以指示前有收費站及其距離,告示車輛駕駛人應準備減速停車繳費。 | |
方向里程標誌,用以指示行車路線通往地點之方向及里程。 | |
救護站標誌,用以指示衛生所及經政府指定之醫療救護處所在地。 | |
出口預告標誌及出口標誌之附屬標誌。 | |
國道道路編號標誌,用以指示國道路線之編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