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行人專用號誌使用方形號誌燈。

2. 閃光黃燈表示警告車輛及行人注意安全,小心通過。

3. 穿越道路需走人行天橋、行人穿越道路或走地下道。

4.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駕駛人進行吐氣檢測時,酒精濃度每公升0.25毫克以上,將被處新台幣六千元至一萬兩千元以上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扣駕照六個月。

5. 乘坐單門車輛,先下後上。

6. 在車輛行駛之際,不得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

7. 不可在車輛左方及快車道上下車。

8. 時間急迫時不可要求駕駛人超速超載。

9. 腳踏車不可乘坐二人。

10.在禁止穿越或設有劃分島或護欄之路段,不得穿越道路。

11.乘車時,應由右側門上下車,但在單行道准許左側停車者,應由左側車上下車。

12.父母或監護人不得疏縱未滿14歲之人,擅自穿越車道。

13.使用贓車與竊盜同罪。

14.閃光紅燈設於交叉路口,表示車輛及行人應先停止,視交通情況。

15.行人穿越道是指在道路上以枕木紋或斑馬紋的標線標劃,供人穿越的地方。

16.省道是以省會為中心,聯絡重要縣市及省際交通的道路。

17.管制進出口,以立體交叉道代替平面穿越的汽車專用道路稱為高速公路。

18.車道是指以劃分島、護欄或標線劃定的路面,係專供車輛行駛的道路。

19.警告標誌是使人了解道路上的特殊狀況,提高警覺,並準備防範應變之用。

20.禁止標誌是用以表示路上之遵行、禁止、限制等特殊規定。

21.指示標誌是指示路線、方向、里程、地名及公共設施等用。

22.正等邊三角形用於一般警告標誌。

23.方形用於一般指示標誌。

24.圓形用於一般禁止標誌。

25.八角形用於禁制標誌的「停車」再開標誌。

26.綠燈表示准許車輛直行、左轉或右轉。

27.黃燈及箭頭黃燈都表示清道,已進入交岔路口之車輛及行人迅速通過。

28.紅燈表示禁止通行。

29.道路是指公路、街道、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的地方。

30.人行道是專供人通行的騎樓走廊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

31.所謂公路係依公路法劃分之國道、省道、縣道及鄉道,供汽車通行的道路而言。

32.縣道聯絡縣市及縣市的重要鄉鎮間的道路。

33.高速公路與其他道路所連接的單向坡道稱為匝道。

34.交通標誌依外型結構可分為九種。

35.道路交通號誌是用以管制交通、指示行進、注意、停止的光色訊號。

36.綠色「行走行人」圖等燈表示行人可通行。

37.紅色「站立行人」圖等燈表示禁止通行。

38.穿越未設有中央分道線道路時,要看清左右,卻無來車時快速通過。

39.在公共汽車內禁止吸煙。

40.火車行駛中如無座位,不可靠在車門站立。

41.騎腳踏車於轉彎時,必須減速,手勢可免。

42.道路交通法規規定自八十六年六月一日起實施騎乘機車未戴安全帽者,將處新台幣500元罰鍰。

43.新規定中,機車後座乘客未戴安全帽,本人將處新台幣500元罰鍰。

44.穿越道路記住「左→右→左」的要訣,並不可斜著穿越道路。

45.搭乘汽車要排隊,騎腳踏車亦要排隊。

46.交通肇事應該立即通知警察處理。

47.騎乘腳(機)踏車應在慢車道。

48.交流道係由各種形式的單向坡道環繞組成之立體交叉。

49.騎腳踏車時,若要超車,應由前車左邊通過。

50.民間婚、喪、喜慶、迎神農會,結隊成行通行者,應事先向警察機關申請核准。 

51.行人如持長的物品通過電氣化鐵路平交道時,其總高度不得高出軌面3公尺。 

52.用於禁制標誌的「鐵路平交道」標誌為交岔形。

53.左轉或右轉箭頭綠燈表示僅准車輛依指示方向轉彎。

54.表示車道封閉,禁止車輛進入以╳形紅燈。

55.閃光紅燈設於鐵路平交道者視為紅燈,表示禁止通行。

56.自用慢車不得營業;營業用慢車,不得越區營業或強行攬載。

57.慢車行駛或停止時,聞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警號應立即避讓。

58.腳踏車不得負載坐人,載物高度不得超過駕駛人肩部以上10公分。

59.通過交叉路口或圓環時,如要左轉,需按規定大轉彎。

60.搭乘船艇,如發生緊急事變,應保持鎮靜。

61.車道線(指示駕駛人循車道行駛)為指示標誌。

62.未滿14歲之人,於交通頻繁道路追逐,足以阻礙交通者,處罰其法定代理人。

63.慢車除腳踏車外,非經警察機關登記,發給行車執照,不得行駛。

64.慢車行至交叉路口,其行進或轉彎,遇有交通警察與燈光號誌併用,以交通警察之指揮為準。

65.在鐵路平交道上不得超車、迴車、倒車或臨時停車。

66.盲人通行道路時,應有人扶持或攜帶什麼顏色手杖白色。

67.穿越鐵路平交道,應停、看、聽、或警鈴響、紅燈亮時,絕不可搶越通過。

68.坐車時讓座給老弱婦孺,是我們學生應有的行為。

69.搭乘汽車,需在車輛右方站牌上下車。

70.無照騎乘機車依法處以新台幣6000元罰鍰。

71.飆車者在道路上從事競駛的飆車行為,以致妨害公眾往來安全依法是為公共危險罪。

72.飆車者不服員警取締與制止,而發生對峙或挑戰公權力情形,依法是為妨害公務罪。

73.飆車行為嚴重影響交通安全,除阻礙交通流暢,更令公共安寧秩序發生侵害,依法是為妨害秩序罪。

74.騎腳踏車應精神集中,注意左右來車,雙手緊握把手,慢慢騎,預備隨時煞車,並騎在慢車道右側。

75.騎腳踏車時禁採下列危險姿勢:鬆開雙手、載人或載物過重過長、雙車競騎或騎快車道及人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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