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人安全須知:
1.行人應走人行道,或騎樓下道路。不要在快車道或慢車道上行走。
2.穿越馬路時,一定經由行人穿越道或斑馬線或地下道。
3.無行人穿越道或斑馬線時,須先看清有無車輛,再行穿越。
4.穿越馬路時不要中途徘徊,並一直前進。
5.轉彎時必須儘量靠邊走。
6.不要在行走中看閱書報,或祇顧談話,疏忽交通安全。
7.上學放學時,二人併肩而行,不要在馬路上玩耍。
8.學生集體通過馬路時,要按學校交通指揮通行。
9.車未停妥或車已開行,不得上下車。
10.不要將頭手伸出車窗外面。
11.下車後須注意有無車輛行駛,再穿越馬路。
12.不要由停著的車輛後面竄入馬路。
13.不要由車頭繞過。
14.晚間要選擇街燈明亮的道路行走。
二、乘腳踏車安全須知
1.行車不可超速,應與前車保持適當距離。
2.通過十字路口、巷口、及轉彎時,必須先行減速。
3.要在慢車道上靠右行駛,不要在快車道及人行道上行駛。
(都市內標有腳踏車道者,應依標示行進。)
4.交叉路口黃色閃光燈,是警告號誌,應減速慢左右看清然後通過。
5.遇有紅燈號誌時,必須完全停車於停車線後方。
6.接近斑馬線前,應減速慢行,有行人通過時,應即停車,讓行人優先通過。
7.通過交叉路口時,必須看清前後左右後才能通過。
8.要遵守各種交通管制的標誌、號誌,與規定行車。
9.越過鐵路平交道及其他軌道時,應先下車,左右看清楚後,再行通過。
10.平交道遮斷機下降時,不可搶越或鑽越。
11.不要兩車並行,或單車雙載。
12.在馬路或街道上,不要作技術表演或賽車。
13.不可在街邊隨便停車,應在規定停車處順序停放。
三、鐵路交通安全須知:
1.在車站上車或下車後,要經由天橋或地下道出站或進站,切勿橫越站內軌道。
2.上下列車,要走月台,切勿從反方向上下列車。(進站後,應在月台排隊候車,出站後應自動排隊行進,遵守秩序。)
3.要在列車停妥後,依次上下車,切勿爭先恐後或冒險跳車。
4.上車後,立即進入車廂,切勿攀吊車門,或倚靠車門,或將頭手伸出窗外,或站立在踏板上。
5.列車行駛中,切勿開?車門。
6.通過車廂,要留心渡板,在列車行駛中,更須特別注意。
7.列車開動後,發覺架車站或方向錯誤時,要在次一車站下車,切勿中途跳車。
8.切勿沿鐵軌行進,或在鐵軌上堆積石子嬉戲。
9.在任何場所或車站均應接受當地校外會軍訓教官或糾察同學的指導與糾正。
一、本校為便利同學寄放自行車、機車(限補校)特訂本辦法辦理登記。
二、學生於開學註冊時,總務、學務處、校務處規定學生放置車輛固定地點。
三、校園內自行車、機車須用推行,不得乘騎。同學騎機車須戴安全帽以維安全, 無照者,嚴禁騎機車。
四、每一車棚縱放一排,前輪向內,緊密排列,不得隨便亂放,並配置車鎖鎖好。
五、學生於放學之前不得逕入車棚取車,或任意動位置,但經學務處准假外出者,得憑證明放行。
六、凡學生未將車輛上鎖,而致車輛遺失時,學生應自行負責,本校概不負責賠償。
七、本法如有未盡事宜得會請總務會議修訂之。
一、為培養學生搭乘車輛應有之禮貌及公德心特訂定之。
二、上下車必須佩帶校車證,否則不得乘車。
三、校車證如有塗改、轉借、冒用,過期使用或無票乘車,一經查覺除沒收並記過一次,情節嚴重者記過以上處分。
四、校車證如有遺失,必須向總務處報備並填妥申請書,以憑證重新補發,手續費一○○元,遺失補發車證者,中途不得辦理退校車證。
五、學生乘坐校車在車內不可大聲喧嘩,以免影響校車駕駛之情緒。
六、上下車時須排隊搭乘,不可推擠以免發生危險。
七、學生搭乘校車,嚴禁將頭、手伸出窗外,違者處分,並請保持車內乾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