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 |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二、行政院「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 |
三、教育部「各級學校特定人員尿液篩檢及輔導作業要點」。 |
四、本局99學年度「春暉專案」實施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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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目的: |
協助各級學校瞭解學生濫用藥物現況,並針對個案成立「春暉小組」,協助輔導戒治,使學生健全成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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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對象:本市所屬各級學校(含高師大附中、中山大附中)之「特定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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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篩檢方式: |
一、抽驗:本市所屬各級學校(含高師大附中、中山大附中),於接獲本局公文通知篩檢日期、時間、數量 |
後,依數量安排受檢對象。 |
二、「特定人員」範疇: |
(一)曾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行為之各級學校學生(含自動請求治療者)。 |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復學之學生,認為有必要實施尿液採驗者。 |
(三)有事實足認為有施用毒品嫌疑之各級學校學生。 |
(四)各級學校編制內校車駕駛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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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篩檢時間: |
一、預定於100年2月寒假結束開學後、4月份清明節連假後(第一次期中考後)、9月份暑假束開學後、10月國 |
慶日連假後(第一次期中考後),區分4梯次實施尿液篩檢。 |
二、除上述時間外,另配合各校需要辦理不定期查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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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尿液篩檢作業流程: |
一、前置作業: |
(一)建立學校「特定人員」名冊: |
1.每學期陳報且登錄軍訓通報系統之特定人員,或於學期中每個月經觀察有事實足認為有施用毒品 |
嫌疑之學生,經會議審查通過者,除各校造冊列管外,每梯次必篩檢,執行時須注意保密及學生 |
個人隱私。 |
2.編列學生名冊: |
(1)學生尿液篩檢名冊(如附件1)應於篩檢日之前完成,檢驗當日依序 實施篩檢。 |
(2)檢體監管紀錄表(如附件2,請參閱另EXCEL檔資料)只填學校代碼、採尿日期、序號、檢 |
體及性別,切勿填寫學生姓名,應力求保密以防學生資料外洩(監管紀錄表1份連同尿液檢 |
體送檢驗公司,監管紀錄表及尿篩名冊1份學校自存,尿篩名冊1份送反毒教育資源中心留 |
存)。 |
(3)實施尿液篩檢須避免受檢學生有被「標籤化」之感受。 |
(二)人員編組:可納編春暉社成員,以有效結合春暉社,其作業由學校自行編成以下各組(如附件3): |
1.說明組:對受檢學生說明尿液篩檢流程與注意事項,並依檢體監管記錄表上檢體編號核對受檢對 |
象身分。 |
2.管制組:管制採尿場所(廁所)水源,並全程監督採尿防範受檢學生調換尿液檢體或將尿液檢體 |
摻水。完成採尿後要求學生將尿液帶至作業區。 |
3.作業組:檢視尿液檢體之溫度、顏色及是否有懸浮物存在;指導或協助學生將尿液檢體分裝成 |
甲、乙兩瓶,每瓶至少應達30ml;核對尿篩學生名冊及檢體編號是否一致。 |
4.機動組:負責通知受檢學生依排定時間到指定場所集合等待說明。(提供開水給無尿液同學飲用, |
原則以750ml為限) |
(三)動線規劃:生教(輔)組長或春暉業務承辦人指定適當、隱密性高之受檢集合區、男女廁所、飲水 |
區及作業區。 |
(四)器材整備:相關物品之檢視。 |
學校自備: |
1.特定人員名冊 |
2.尿液篩檢名冊 |
3.藍色清潔劑(或其他替代品,如黑、藍色墨水) |
4.飲水 |
5.免洗杯 |
6.簽字筆 |
2. 確認檢驗機構送達監管紀錄表(學校收到監管紀錄表)或至反毒教育資源中心網頁 |
(http://conference.hhhs.kh.edu.tw/khedu/antidrug/)下載: |
1.監管紀錄表 |
3.確認檢驗機構送達集尿瓶(學校收到集尿瓶) |
1.收到集尿瓶 |
4.確認檢驗機構送達集尿瓶瓶口封籤。 |
二、尿篩執行作業: |
(一)檢體採集日程:尿篩行程由本局與檢體採集單位協調排定,並適時通 |
知受檢學校(行程以公文通知,各校代碼參考附件4),若學校因校務或重大活動衝突,可於實施前 |
三天致電本局協調修改日程。 |
(二)學校尿篩操作步驟: |
1.集合:依表列時間前通知受檢學生至受檢集合區等待,若有缺席者應查明原因。 |
2.檢體採驗說明: |
(1)實施尿篩之合法性(法規)說明: |
1.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3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條、第4條、第26條、第28條及少年事 |
件處理法第42條等相關規定。 |
2.受檢人拒絕接受尿液檢驗時,主管機關得依職權為必要之措施;訓輔人員得通知少年隊、學 |
生家長協助協商,並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相關規定執行尿液篩檢,惟強制採驗不得逾必要之 |
程度,應注意受檢人之名譽及身體(避免肢體接觸、吼叫、言詞威脅、恫嚇等);但有正當 |
理由,並經採尿人員同意者,得另定日期採驗。 |
講解收集尿液方法: |
每位受檢學生1只免洗杯,同學將採驗尿液排於免洗杯中,尿量約杯子五至八分滿,輪到進廁所學生才領尿杯。 |
學生若如無尿意,請提供飲水(每半小時250ml),可提供三次,提供總水量以750ml為限。 |
3.採尿監督: |
(1)生教(輔)組長先指定專人至廁所就位,並將廁所之馬桶(水箱、水 槽)加入藍色馬桶清潔 |
劑(或其他替代品,如黑、藍色墨水),以保持馬桶內之水均為有顏色的水,並且確保無其 |
他水源(或將該廁所之水 源暫時關閉)。 |
(2)採尿監督人員由生教(輔)組長指定,應與受檢人同一性別,應儘量 顧及受檢人隱私。 |
(3)採尿人員應全程監管採集過程,於採集尿液前應請受檢學生將身上足 以夾藏、攙假之物質取 |
出放置在外,保留個人隨身之錢包,確保程序 正常運作。 |
4.支援教官協助執行採尿作業人員(國中): |
核對名冊→協助學校執行採尿相關作業→協助檢驗公司收集檢體、核對監管紀錄表與尿篩學生名 |
冊序號是否一致。 |
5.作業人員(作業組)採集檢體: |
(1)尿液檢體採集後,採尿人員應立即檢視尿液檢體之溫度、顏色及是否 有浮懸物存在,發現有 |
任何不尋常時,應記錄於檢體監管紀錄表之重 要特殊跡象欄內。 |
(2)指導或協助學生將尿液檢體分裝成甲、乙兩瓶,每瓶至少應達30ml。 |
(3)確認檢體:核對監管紀錄表及學生尿液採驗名冊與尿瓶上黏貼的檢體 編號標籤(如 |
SS00001、SS00002…),核對無誤後,分別於甲、乙兩 瓶瓶口予以封籤(尿篩機構提供)後 |
送檢驗機構。 |
(五)特定人員補採集作業: |
1.如篩檢當日「特定人員」未到校,各校不得由其他同學遞補,將員額及空集尿瓶控留於學校,俟 |
特定人員到校後,再由承辦人員個別實施採集作業。 |
2.所採集之檢體,請各校放置於保健中心之冰箱內實施冷藏,並於當週上課末日(或本局律定日期)當 |
日12時前送至下列學校集中,再由檢驗公司實施第2次收取作業。 |
(1)北區:新莊高中(3433618莊啟鴻教官)。 |
(2)中區:高雄高工(3830026王明信教官)。 |
(3)南區:前鎮高中(8121512周方儀教官)。 |
3.補送驗的特定人員,須將學生尿液篩檢名冊及監管紀錄表再補送一份至反毒教育資源中心並請註 |
明清楚。 |
三、篩檢及檢驗報告: |
(一)經確認檢驗呈陽性反應者,由本局通知學校,學校應於3天內完成校安通報,並於5天內成立春暉 |
小組輔導個案。春暉小組列管人員於休假日後即以「快速檢驗試劑」檢驗,輔導3個月尿液篩檢 |
皆呈陰性反應,且於輔導滿3個月將尿液送機構檢驗確認陰性反應後,學校即可召開春暉小組會 |
議將個案解除列管,並將輔導資料送本局反毒教育資源中心備查。 |
(二)倘若送驗學校或家長對尿液檢體之檢驗報告有疑義時,得於接到報告十四日內,敘明原因要求複 |
驗(乙瓶)。 |
(三)特定人員(學生)經輔導三個月後,採集尿液再送檢驗機構檢驗,仍屬陽性反應者,應再實施輔 |
導一次(三個月),並得將個案轉介至本局反毒教育資源中心;如施用一、二級毒品,依毒品危 |
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應告知先向行政院衛生署指定之醫療機構請求治療,醫療機 |
構免將請求治療者送法院或檢察機關之規定。 |
(四)前項個案或家長拒絕送醫戒治或戒治無效時,學校得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相關規定洽請警察 |
機關協助處理。 |
(五)各受檢學校對特定人員,經檢驗公司檢驗而未檢出陽性反應之學生,得另 適時施以「快速檢驗試 |
劑」檢驗。 |
四、品管措施-「盲績效監測」: |
(一)「盲績效監測」檢驗之配製供應,由本局100年度尿液篩檢得標之檢驗機構提供。 |
(二)實施方式: |
由得標之檢驗機構提供之「盲績效監測」檢體應經行政院衛生署公告認可之檢驗機構認證,每梯次 |
篩檢時,提供所檢驗之濫用藥物種類,已知濃度標準品之陽性品管尿液乙瓶(20毫升),並由採尿 |
人員於採集尿液時交由本局,本局將隨機編碼後,混入實施尿篩其中之一學校「尿液檢體」中,於 |
初篩檢體報告中比對,以查證檢驗之準確度。 |
五、協助與督導: |
(一)高中職學校(含進修學校)尿液篩檢當日,由本局派人協助指導與考核,本局訪視編組表,如附 |
件5。 |
(二)國中、小各校尿篩當日,由各認輔高中(職)校(或校外會)指派教官協助指導,並將篩檢作業情 |
況陳報本局,以供爾後改進之參考。 |
(三)編排尿液檢體監管記錄表檢體編號(如附件2):編上檢體編號(表上男、女性別務必填註,此數 |
字將影響統計資料數據),由受檢學校及認輔學校(校外會)教官簽名,並由檢驗公司簽章,受檢 |
學校請自行影印兩份(正本併檢體送檢驗機構,影本乙份學校自存)。 |
(四)檢查表(如附件6)、支援教官交通誤餐費收據(如附件7,每人次150元) 、及學生尿液篩檢名 |
冊,統由前往協助之教官負責彙整,於翌日12時前以公文交換方式送本局反毒教育資源中心(高雄 |
高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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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一般規定: |
一、各校於檢驗機構採尿結束後,由該校承辦人員與本局支援教官、檢驗公司代表於「檢體監管紀錄表」中 |
簽章以為驗收憑證。 |
二、受檢學校於篩檢前應力求保密,交給檢驗公司之「檢體監管紀錄表」,絕不可出現學生姓名,否則視為 |
重大缺失。 |
三、各梯次支援國中、小尿液篩檢作業之各校教官,請核予公(差)假前往。 |
四、各校所列的特定人員名單要與尿液篩檢的特定人員名單相符合。 |
五、高中職學校(含進修部學校)尿篩需填檢查表以便自評,並於翌日12時前以公文交換方式送達本局反毒 |
教育資源中心(高雄高商)。 |
六、檢查表確實填寫,是的請勾選,否的請圈否,再說明清楚未做到的部分。檢查人員簽名負責,未來當作 |
訪查缺失依據。 |
七、請各校加強校園巡邏與臨機查察,並針對週一曠課未到校或精神不佳者之學生,利用尿液快速篩檢試劑 |
查驗,若呈陽性反應時,由學校填寫尿檢監管記錄表(臨機用,如附件8)、併同尿液檢體,依各校地 |
理位置轉送北、中、南三區指定學校(擇一),再行寄送至檢驗公司實施確驗,及早發現濫用藥物學生 |
。 |
八、本局100年度梯次尿液篩檢檢驗機構得標單位: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台尖公司連絡人:王灼杏小姐,電話:(02)26926222*416,行動:0910021361 |
尿液採集連絡人:陳昌耀先生,電話:(07)2237757,行動:0956556000 |
0916556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