樹德家商專任教職員工退休、撫卹、資遣補助辦法
一.目的:民國八十一年八月全國私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成立,辦理各私
校專任教職員工退休、撫卹、資遣等業務。為感謝本校專任教職員工在
校服務期間之辛勞與貢獻,特訂本辦法,藉以彌補本校公勞保退休、撫卹、
資遣之退休金與公立學校之差額。
二.補助對象:
1.符合私校退撫基金管理委員會申請退休、撫卹、資遣者。
2.凡本校專任教職員工在本校服務屆滿五年以上者。
3.年資計算,以本校服務年資為限,未滿一年及校外年資不予採計。
三.辦理時間:配合專任教職員工申請退休、撫卹、資遣時辦理之。
四.補助方式:
(一)退休、撫卹、資遣補助費以累進計算之,計算方式如下表:
1. 5年至10年 基準額(10000)*6年= 60000 累計 60000元
2. 11年至15年 基準額(15000)*5年= 75000 累計 135000元
3. 16年至20年 基準額(20000)*5年=100000 累計 235000元
4 .21年至25年 基準額(25000)*5年=125000 累計 360000元
5. 26年至30年 基準額(30000)*5年=150000 累計 510000元
6. 31年至35年 基準額(35000)*5年=175000 累計 685000元
7. 36年至40年 基準額(40000)*5年=200000 累計 885000元
(二)本項補助金給與以在本校服務年資計之,不分級職均一視同仁,並發給
感謝紀念牌乙只。
五.經費來源:由本校退休準備金提撥。
六.99年1月1日實施 公保年金以後,年資不再予採計補助。
七.87年12月31日起本校技工、工友適用勞動基準法,本辦法之實施為彌補勞保退休金之差額。
八.本辦法經董事會第十二屆第一次會議通過後,交由學校執行。如有未盡事宜,
得隨時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