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本校在職專任教職員工至每年七月底連續實際從事學校工作屆滿十年、二十年、三十年、四十年成績優良者,於每年校慶時分別致贈紀念品( 金牌
)乙枚及獎狀乙紙。 |
二. |
申請條件以「專任」、「在職」之本校教職員工,實際在本校從事教學工作及相關教學工作為原則,除兼職之年資不予採計外,前後在校年資可併計。 |
三. |
致贈紀念品之標準:
1. |
服務屆滿十年者致贈兩錢金牌乙枚獎狀乙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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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服務屆滿二十年者致贈參錢金牌乙枚獎狀乙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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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服務屆滿三十年者致贈肆錢金牌乙枚獎狀乙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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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服務屆滿四十年者致贈伍錢金牌乙枚獎狀乙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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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本校應屆獎勵之資深優良教職員工,均於每年三月初由人事室整理教職員工服務年資,依程序辦理,並由人事室初審後再列冊報呈校長核辦。 |
五. |
本要點若有未盡之處,得適時修正。 |
六. |
本要點在校務會議討論後,經董事會會議通過後交由學校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