樹德家商技藝文暨體育音樂活動競賽獎勵辦法103/08/01
壹、依據:依樹德家商教職員工獎懲辦法辦理。
貳、目的:為獎勵教職員及學生積極參與各項技藝文及體育、音樂活動競賽,提升教
學績效,培育人才為校爭光。
參、辦法:
一、藝文類:
(一)高雄市語文競賽教師指導費:
1.指導作文、書法、注音等組,每組指導費1600元 。
2.指導演說(國、英、閩南、客語、原住民各族)、朗讀(國、閩南、原住民各族)
等指導費3200元。(酌發稿費每篇400元)
3.晉入全國決賽,指導費另加1600元。
(二)高雄市語文競賽優勝獎金:
1.指導教師優勝獎金
高 雄 市 |
第一名 |
1500元 |
全 國 |
第一名 |
4000元 |
第二名 |
1200元 |
第二名 |
3000元 |
||
第三名 |
1000元 |
第三名 |
2000元 |
||
第四~六名 |
800元 |
第四~六名 |
1500元 |
2.教師組優勝獎金
高 雄 市 |
第一名 |
3000元 |
全 國 |
第一名 |
5000元 |
第二名 |
2000元 |
第二名 |
4000元 |
||
第三名 |
1500元 |
第三名 |
3000元 |
||
第四~六名 |
1000元 |
第四~六名 |
2000元 |
3.學生組優勝獎金
全 國 |
第一名 |
4000元 |
第二名 |
3000元 |
|
第三名 |
2000元 |
|
第四~六名 |
1500元 |
二、技術類:
(一)全國性:
1.指導教師優勝獎金
全 國 |
第一名 |
4000元 |
第二名 |
3000元 |
|
第三名 |
2000元 |
|
第四~六名 |
1500元 |
2.學生優勝獎金
全 國 |
第一名 |
4000元 |
第二名 |
3000元 |
|
第三名 |
2000元 |
|
第四~六名 |
1500元 |
(二)國際性:
1.指導教師優勝獎金
國際性 |
第一名 |
8000元 |
第二名 |
6000元 |
|
第三名 |
4000元 |
|
第四~六名 |
3000元 |
2.學生優勝獎金
國際性 |
第一名 |
8000元 |
第二名 |
6000元 |
|
第三名 |
4000元 |
|
第四~六名 |
3000元 |
三、體育、音樂類:
(一)指導教師優勝獎金
全國性 |
國際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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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名 |
10000 |
第一名 |
20000 |
第二名 |
9000 |
第二名 |
18000 |
第三名 |
8000 |
第三名 |
16000 |
第四~六名 |
7000 |
第四~六名 |
14000 |
備註:1.全國性比賽包括: 全國競技啦啦隊比賽、全國音樂比賽決賽。 2.教師指導費由學務處相關經費支應。 |
(二)學生優勝獎金
全國性 |
國際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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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名 |
10000 |
第一名 |
20000 |
|
第二名 |
9000 |
第二名 |
18000 |
|
第三名 |
8000 |
第三名 |
16000 |
|
第四~六名 |
7000 |
第四~六名 |
1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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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1.全國性比賽包括: 全國競技啦啦隊比賽、全國音樂比賽決賽。 2.教師指導費由學務處相關經費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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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參加校外各項競賽若主辦單位已頒發優勝獎金,以本辦法所訂獎金數為上限,不足金額
由學校補足獎勵。
五、主辦單位錄取成績以特優、優勝、甲等、佳作計等時,換算成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
及第四名計等。同性質得獎名次,以最優成績獎勵。
六、教師參賽優勝及指導學生優勝、依本校教職員工獎懲辦法敘獎。
七、參加校外各項競賽優勝的學生,由承辦單位依學生獎懲辦法簽獎。
八、本辦法獎勵競賽項目以附件所列項目為主,未名列但符合獎勵者(全國競賽須六縣市以上,
參賽隊伍10單位以上),以專案簽呈校長核可後實施。
九、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示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