樹德家商國內外差假實施要點
103.06.27行政會議通過修訂
106.11.03行政會議通過修訂
第 一 條 |
本要點實施對象為本校專任(含兼導)及特殊狀況教職員工。 |
第 二 條 |
由教育主管機關主辦行文核准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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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人員有公文指定者給公假,可支差旅費、代課鐘點費;公文未指定時,以課務影響最小者為原則,給公假並支差旅費,課務會知務處教調課;代課鐘點費依第六條辦理。 |
第 三 條 |
由學術單位或其他單位邀請,而非教育主管機關主辦或核准,但與教育有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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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公假,不支代課鐘點費及差旅費,課務會知教務處調課。 |
第 四 條 |
學校指派出國考察、教育交流或招生宣導工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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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公假,支差旅費,代課鐘點費依第六條辦理。 |
第 五 條 |
教師擔任監評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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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係教育主管機關選派者,同意給予公假(以無課、不影響教學工作原則),不支鐘點代課費及差旅費,課務自理。 |
第 六 條 |
教師及行政人員出公差支差旅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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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天以內公差以調課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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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天(含)以上,支基本鐘點代課費,每日基本鐘點以該科基本鐘點除以5計,超鐘點自行處理。 |
第 七 條 |
如有其他特殊狀況時,由人事室專簽,經校長核准後,依以上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