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
為貫徹人事公開,依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教評會設置要點訂定本要點。 |
第 二 條
|
以公開公平公正為原則辦理新聘教師甄選,以適應本校需要。 |
第 三 條
|
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得經本會決議成立甄選委員會,由教務主任、校務主任、人事主任、各科科主任(席)與各專業教師組成新聘教師甄選委員會辦理新聘教師甄選事宜。 |
第 四 條
|
參加甄選人員應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三條之資格條件及幼稚園教師遴用辦法第七條資格條件,並無同條例第三十一條、三十三條及教師法第十四條任用限制者。 |
第 五 條
|
甄選標準
1. |
審核:
|
依據高市教育局之規定以本校之需要審核合格者參加甄選。 |
2. |
甄選:
|
分為三次舉行
1. |
筆試(佔20%) |
2. |
實作(佔20%) |
3. |
試教(佔40%) |
4. |
口試(佔20%) |
|
|
第 六 條
|
報名方法:
|
其方式為公開刊登於各大報並張貼於網路上,本校新聘教師甄選之公告及來函應徵資料中,以本校擬聘任教科目、年級之需求教師為應徵範圍,通知其到校並繳交最近二吋半身照片二張及學經歷證件,與就讀學校之學業成績單,參加教師甄選。 |
|
第 七 條
|
試教:
|
視本校需要通知已繳交資料報名之甄選者參加並按特定日期、科目、年級來校試教,試教科目之教材由新聘教師甄選委員會及各科提供,並指定三至五個單元,在試教前任抽其一,試教者需寫教案到校試教。 |
|
第 八 條
|
評審:
|
新聘教師甄選委員會由本校教務主任、校務主任、人事主任及各科科主任(席)與各科專業科目教師共同評審。評審後由各科科主任(席)彙整並排序後提報教評會審查,經教評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
|
第 九 條
|
錄取標準: |
最低錄取標準其總成績不得低於六十分,若未達最低錄取標準者,得重新辦理甄選工作。 |
|
第 十 條
|
教師由校長親聘,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二年。 |
第十一條 |
本校甄選聘任教師於每學期開學前十日作業完畢。 |
第十二條 |
辦理教師甄選得酌予收取報名費。 |
第十三條 |
本要點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交由學校實施,修正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