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私立樹德家商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依據88年5月12日教育部台(88)參字第88048662號令修正
88年9月12日經本校第12屆第三次董事會會議通過修正
107年01月22日經106學年度第一學期期末校務會議通過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教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第 二 條
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之任務如下: 1.關於教師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之審查事項。 2.關於教師長期聘任聘期之訂定事頊。 3.關於教師解聘、停聘及不續聘之審議事項。 4.關於教師資遣原因認定之審查事項。 5.關於教師違本法規定之義務及聘約之評議事項。 6.其他依法令應經本會審查之事項。
本會於執行前項第一款有關教師初聘之審查事項時應公開甄選,辦理公開甄選時,得經本會決議成立甄選委員會,辦理甄選事宜。
前項甄選委員會之組織及作業規定依據本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第 三 條
本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九人,其組成方式如下: 1.當然委員:包括校長、家長會代表、教師會代表各一人。校長因故出缺時,以代理校長為當然委員。 2.選舉委員:由全體教師選(推)舉之,其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
前項第二款之代表選(推)舉時,得選(推)舉候補委員若干人,於當選委員因故不能擔任時,依序遞補之。無候補委員遞補時,應即辦理補選(推)舉。
本會委員總額及委員選(推)舉之方式,由校務會議議決。 第 四 條
本會委員任期一年,自九月一日至翌年八月三十一日止連選得連任。遞補之候補委員或補選(推)舉產生之委員,其任期均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選舉委員於任期中經本會認定無故缺席達二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者,解除其委員職務。 第 五 條
本會由校長召集。如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集時,得由連署委員互推一人召集之。
本會開會時,以校長為主席,校長因故無法主持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 六 條
本會之決議,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以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半數以上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1.審查教師長期聘任事項,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通過。 2.審議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第八款事項,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半數以上之通過。 第 七 條
本會委員於審查有關委員本人或其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之事項時,應自行迴避。 第 八 條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教師執行本會委員職務時,得以公假處理,並由學校安排代課。 第 九 條
本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本會審查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事項時,應邀請當事人列席說明。 第 十 條
本會之行政工作,由學校人事單位主辦,教務、總務等單位協辦;人事單位並就審查(議)案件會同相關單位,依據相關法令研提參考意見,開會時並應列席說明。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決議通過後發布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