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樹德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教師聘約

第 一 條

高雄市樹德家事商業職業學校(以下簡稱本校)為辦理本校教師聘約事宜,特依教師法由學校與教師會協議訂定本校教師聘約(以下簡稱本聘約)。

第 二 條

本聘約基於保障學生學習權益,維護教師權利,顧及學校行政運作暢通之原則訂定之。

第 三 條

本聘約依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約準則及校園霸凌防治準則訂定之。

聘約之起迄日期應配合學年度,學期中受聘者以實際到職日為起聘日,惟減班超額之教師,其聘期不受原訂聘期約束。

教師之聘任,應於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後十五日內,以書面通知教師決議結果及簽收聘約。

本校初聘教師時,應隨同聘約書發給教師相關法令及學校章則。

第 四 條

學校與教師個人對聘約內容有爭議時,由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處理之。

學校與教師會對協議聘約內容有爭議時,報由高雄市政府教育局邀集高雄市教師會及當事者雙方協商處理。

第 五 條

教師解約離職應於寒暑假辦理。欲於學期中解約離職者,應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同意,並辦妥離職手續後始得離校。未經同意,視為違約。

依前項規定辦妥離職手續者,學校應發給離職證明書。

第 六 條

專任教師不得私自在校外兼職、兼課、補習,擅自向學生收取費用及推銷書刊、商品。

第 七 條

在不違反法令規定下,學校行政人員及教師均應遵守校務會議之決議。

第 八 條

學校行政單位或教師會不得受理或公布未署名而對學校或教師攻擊之檢舉文件。

教師因執行教學或教育行政工作、活動,致涉及法律訴訟案件時,學校應積極協助處理。

第 九 條

教師授課科目應依課程標準,以專業專才及公平原則妥適編排。授課節數由學校依據相關規定,員額編制及實際狀況,制定編配原則,經校務會議決議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第 十 條

學校行政單位應配合教師教學輔導工作之正當要求;教師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應配合學校辦理行政工作或其他有關活動。

學校於非出勤時間辦理有關教育活動,除有正當理由並經校長同意者外,教師應配合參加,惟應依有關規定給予適當之補休假,獎勵或報酬。

第十一條

學校及教師應維持教育中立,不得在學校為特定政黨、宗教、種族及營利事業宣傳。

第十二條

教師出勤差假應依相關之法令及本校出勤差假管理辦法辦理。

第十三條

教師有擔任導師及兼任行政工作之義務,並應協助執行值週導師工作。

學校遴聘導師、行政職務等事宜,由學校訂定有關規定,提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第十四條

教師與學生家長,應就學生教育各項事宜相互溝通,但以不妨害教師身心健康與教學進行為前提。

第十五條

教師對於教材、教法、評量及教學活動實施方法,應本專業自主原則不斷改進。

第十六條

教師於寒暑假期間應從事研究、進修研習或編選教材之工作。

寒暑假期間,學校因教學或業務需要,教師有到校服務之義務。但如有因難時,由學校訂定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第十七條

教師應遵守各級教師會訂定之自律公約。

學校及教師均應遵守學校章則。

第十八條

學校非依法律不得預扣教師待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之費用。

第十九條

學校及教師雙方均應遵守本聘約,若一方無故違約,則應賠償對方因此所受之損害。

第 廿 條

專任教師待遇悉依本校敘薪辦法之規定核支。

第廿一條

本校專任教師退休撫卹資遣給付,悉依私校退撫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會規定及相關法令辦理。

第廿二條

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第廿三條

教職員工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第廿四條

教師違反聘約,由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教師法、聘約、及有關規定處理。

第廿五條

本聘約未盡事宜,悉依教師法,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約準則及有關法令辦理。教師法及有關法令修正時,學校聘約應隨同修正。

第廿六條

本聘約經學校或教師會認為有修正必要時,得隨時重新協議之。

 

協議代表人

高雄市樹德家事商業職業學校

        陳茂霖

 

高雄市樹德家事商業職業學校

教師會會長  林志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