樹德家商教職員工獎懲辦法      

   

   本辦法經本校第十二屆第四次董事會決議通過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校為獎勵具有績效之教職員工,以達鼓勵教職員工發揮團隊服務精神,對疏忽職守而發生不良影響之教職員工,能適時予以警惕,以維護校風。

第二章 處理原則及規範

第 二 條 除本人經常性業務外,工作另具有顯著績效,方予簽獎。
第 三 條 辦理獎懲案件,應本「綜覈名實,信賞必罰」之原則,做到公平、公開、公允,並應避免浮濫,以發揮獎勵之積極功能;對於懲罰案件,應依權責歸屬,據實陳報,不可因循寬貸。
第 四 條 獎勵以功績為首,勞績次之,並以實際主辦人為優先。
第 五 條 對疏忽職守人員,其各級監督主管人員除事前已善盡督導者外,應視情形負以連帶處分。
第 六 條 教職員工獎懲,由各有關處室、各科主管簽會,遇重大獎懲案件,由人評委員會議議決,人事室核轉校長批示。
第 七 條 同一學年度內,記功經核定執行獎勵者,不得再與記過相抵銷。

第三章 獎勵事項(以下具體事實表現酌予獎勵)

第 八 條 教師指導或訓練學生,使其在校內榮獲該年級或該區各項競賽成績優異者,其獎勵如下:
1. 勤學、整潔、秩序三項競賽,得到全學期該區第一名,導師記大功乙次,第二名記小功二次,第三名記小功乙次,第四名記嘉獎二次,第五名記嘉獎乙次。
2. 學藝競賽獲全年級第一名者,指導老師記小功乙次,導師記嘉獎二次;第二名者,指導老師記嘉獎二次,導師記嘉獎乙次;第三名者,指導老師記嘉獎乙次,導師記優點二次(競賽班級在三班以下,獎勵酌減)。
3. 體育競賽獲全年級第一名者,導師記小功乙次,第二名者,導師記嘉獎二次,第三名以下具有排列名次者,導師記嘉獎乙次。
4. 其他校內外比賽活動優異者,參照前項敘獎辦法獎勵,如支鐘點費、工作費、獎金等,敘獎與獎金擇其一獎勵。
第 九 條 教師本人或教師訓練學生參加各項區域性(南區、高雄市)或教育部(全國性)之比賽,獲得團體個人成績優良者,獎勵辦法如下:
1. 高雄市校際(南區)競賽:
榮獲團體或個人優勝者,第一名指導老師記小功乙次,第二名記嘉獎二次,第三名記嘉獎乙次,第四名以下或佳作記優點二次。
2. 教育部(全國性)競賽:
榮獲教育部(全國性)競賽團體或個人優勝者,第一名指導老師記大功乙次,第二名記小功二次,第三名記小功乙次,第四名記嘉獎二次,第四名以後及入圍者,記嘉獎乙次。
3. 指導教師在二位以上時,視付出辛勞予以酌情敘獎,同性質比賽以最優之一次獎勵。
第 十 條 全國教育評鑑、教學活動,榮獲團體或個人優勝者,敘獎辦法依照第九條第2款辦理。
第十一條 有關國際性競賽、社會民間機構比賽,視實際情形酌情給予獎勵。
第十二條 承辦本校校內各項比賽(活動)、發表會及有關教學文藝活動有功人員,依其具體表現,酌予記嘉獎之獎勵。
第十三條 承辦校外或支援校外活動,獲得績效優良者,酌予記嘉獎之獎勵。
第十四條 教師在教學、教法、研究、著作發表有具體事蹟者,予以記功獎勵。
第十五條 教職員參加各項研習、短期進修表現優異者,予以嘉獎之獎勵。
第十六條 遇有特殊情形,其事蹟適於獎勵,而無法令依據及案例可援者,由考績考核委員會議酌情敘獎獎勵。
第十七條 維護校譽、校園安全、處理校園緊急事故得宜者,得酌予獎勵。
第十八條 對學生個案輔導、實習、升學、就業輔導有具體績效者,得酌予獎勵。

第四章 懲處事項

第十九條 具有下列行為事實者,予以申誡以上之處分。
1. 本身所負業務工作不力,影響校務、計劃推展者。
2. 對公物保管維護不善,而致學校財物損失者。
3. 不認真教學,經校方指正,仍敷衍了事,延誤教學成果者。
4. 辦理或指導學生參加各種教學活動、各類比賽,未盡職責者。
5. 未經學校同意,私自請人代課或調課者。
6. 無故缺席各種校內、外集會者。
7. 班級勤學、整潔、秩序三項競賽未達標準,班級導師予以處分
第 廿 條 具有下列行為事實者,予以記過處分。
1. 蓄意違反校規或破壞本校榮譽者。
2. 行為不當,有失為人師表者(情形嚴重者,予以解聘處分)。
3. 因個人行為不當,造成學生傷害或學校財物損失者。
4. 利用學校名義,巧立名目,收取學生費用或推銷物品者。
5. 對校園或學生偶發事件之預防及處理失當,而導致校譽、人員、財物受損者。
6. 參加校內、外活動,未盡督導學生之責者。
第廿一條 本辦法經各處室主任、各科主任及人評委員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