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酒駕定義
- 法令依據
- 酒駕肇事分析
- 酒駕的動機
- 防制酒駕策略
- 實際案例
- 心得分享
酒後駕車是一種嚴重威脅自己與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的違規駕駛行為,造成雙方家庭難以彌補的傷害,酒駕肇事所引發的民、刑事糾紛案件,部分肇事後逃逸之偵辦緝捕,更加重社會成本負擔,也是近年來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 駕駛人是車輛運作之主宰者,依據道路、環境和車輛狀況,進行決策以控制車輛之行進。當駕駛人因酒後駕車,職司訊息接收、判斷、司令與動作的大腦中樞神經與動作部門,若因酒精麻醉而控制、調節功能受到抑制或催化,最直接的結果是反應遲緩、判斷錯誤或甚至無法使用(黃舜榕,2003)。研究中也發現,飲酒後人們視覺能力會變差,飲酒後的視覺角度將會縮短,喝越多越無法看清楚旁邊的景物,亦可能抓不準目標,看不清車道線,對光的適應變差,無法正確操控車輛。服用藥物或相類物而仍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稱為酒醉駕車,又稱為醉態駕駛罪,若超過酒測標準,則須依法受罰,但不限於服用酒精,若服用麻醉藥品或毒品造成同樣無法安全駕駛之效果,亦適用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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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行為可能同時觸犯刑事與行政罰,亦即一行為觸犯刑事法規與行政法規,其規定如下,但原則上一事不二罰,且將以刑事責任優先論處(若已達0.55毫克之標準時) 1. 刑事責任 (0.55毫克以上) 2. 行政責任(0.25毫克以上) 3. 酒駕民事賠償 因此原則上是不得拒絕酒測的,且會導致更重的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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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94~96年警政署道路交通事故資料中分析酒後駕車肇事特性主要結果如下:
註1:A1類:造成人員當場或二十四小時內死亡之交通事故。 2. 酒精濃度愈高,酒後駕車肇事率、傷亡人數也愈多
3. 酒後駕車不單純是重大交通問題,更是重大社會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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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的理由可以區分為兩大類,一種是愛車已經在外面了,總想把他開回家;第二類的理由就是說穿了就是?了省錢,儉樸是台灣人的美德,但也往往容易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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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as(2000)提出三級降低喝酒駕車事故發生的對策,初級預防為『安全的車輛及道路』、『減少駕車』、『減少喝酒』等三項對策,次級預防為『減少酒後駕車』,三級預防為『特別遏阻』、『吊扣駕照』、『車輛強制』、『矯治及教育』、『督導及監控』等五項對策。丘立誠(1990)探討分析擬定十項個別防制策略為: 張新立(2002)對酒後駕車防制策略整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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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家〉醉駕駛撞人逃逸 5騎士見義勇為包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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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奇摩新聞〈獨家〉醉駕駛撞人逃逸 5騎士見義勇為包夾
又酒駕!拖板車追撞3轎車 乘客受困
時間:2012年5月9日 上午12: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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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奇摩新聞-又酒駕!拖板車追撞3轎車乘客受困
可惡!男酒駕肇逃 竟又折返輾死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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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奇摩新聞-可惡!男酒駕肇逃 竟又折返輾死翁
酒駕還要人頂罪!賓士男撞死保全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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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奇摩新聞-酒駕還要人頂罪! 賓士男撞死保全員
葉少致電求饒 家屬民事求償1200萬
酒駕釀禍的葉少爺,出院後以100萬元交保,甚至在這個月8日晚上,還首度打電話跟家屬道歉,不過被害家屬仍在日前透過律師,打算向葉冠亨求償1200萬;雖然家屬今天出面證實確有此事,不過對於肇事的葉少爺,最終可能會以緩刑收場,仍無法接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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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奇摩新聞-葉少致電求饒 家屬民事求償1200萬
易廷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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