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因汽、機車等車身、引擎、底盤、電系重要設備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復後而不向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依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8條第1項罰新台幣2400以上9600以下之罰款(1.並責令其檢驗。2.汽車所有人在一年內違反本條第一項規定二次以上者,並弔扣牌照三個月;三年內經弔扣牌照二次,再違反前項規定者,吊銷牌照)。
3. 依刑法公共危險罪章,其中的第185條第1項規定:「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梁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4.
飆車族成群結隊,依刑法第185條第1項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損壞或壅塞陸路致生往來之危險,得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5.
有關飆車族撞傷民眾時,得以刑法第277條傷害罪,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得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6.
飆車行為嚴重妨害交通與社會秩序安寧,警察基於職責積極從事勸道及取締工作,若飆車者不服員警予制止,而發生對峙或挑戰公權力情形時,均可能構成不同程度之妨害公務罪刑責;如刑法第135條妨害公務員執行職務罪、第136條聚眾訪害公務罪或第140條侮辱公務論處。
資料來源:飆車族維基百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