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山寺分級
 

文化資產保存法(簡稱文資法)於民國71年5月26日公布施行,第27條第1項規定古蹟依其歷史文化價值,區分為第一級、第二級、第三級三種,古蹟主管機關內政部(民政司)

 

龍山寺經內政部列為國家二級古蹟,乃在於該寺保留豐富而完整的傳統寺廟建築資產,從屋頂剪粘、泥塑、山牆面設計、台基、柱礎、石材雕刻、木構棟架、雕窗、門牆彩繪等全體造型或局部構工,相當可觀,與一級古蹟鹿港龍山寺、二級古蹟台北市艋舺龍山寺齊名。

 

 
分級方法
根據中華民國《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古蹟分為三種,分別為國家古蹟(一級古蹟)、直轄市古蹟(二級古蹟)及縣市級古蹟(三級古蹟),其中1997年之前指定者,以一級、二級、三級區分,之後指定者則以主管機關劃分。

古蹟分級的意義,取決於其所代表的歷史影響力,並且可以隨時代意義而調整其級別。古蹟分類由各級政府審查、指定、公告,之後再報內政部備查。由於保存文化資產的風氣愈來愈盛,所以許多市定古蹟根據文化上的意義,已有歷史不到50年的古蹟出現,古蹟已經不再等於百年老屋。

2003年中華民國的古蹟共有556處,分別為:

 

一級古蹟

25

37

國定古蹟

12

二級古蹟

50

110

直轄市定古蹟

60

三級古蹟

222

409

縣、市定古蹟

187

總計

556

 
http://zh.wikipedia.org/wiki/%E5%8F%A4%E8%B9%9F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