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民國《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古蹟分為三種,分別為國家古蹟(一級古蹟)、直轄市古蹟(二級古蹟)及縣市級古蹟(三級古蹟),其中1997年之前指定者,以一級、二級、三級區分,之後指定者則以主管機關劃分。
古蹟分級的意義,取決於其所代表的歷史影響力,並且可以隨時代意義而調整其級別。古蹟分類由各級政府審查、指定、公告,之後再報內政部備查。由於保存文化資產的風氣愈來愈盛,所以許多市定古蹟根據文化上的意義,已有歷史不到50年的古蹟出現,古蹟已經不再等於百年老屋。
至2003年底中華民國的古蹟共有556處,分別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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