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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

高雄市101年度高風險家庭方案承辦單位與區別一覽表

高雄市高風險家庭通報處遇流程

增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4-1條

兒童少年保護及高風險家庭通報表

性侵害犯罪事件通報表

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非性侵害事件)


誰是責任通報人?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臨床心理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者,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法第54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村(里)幹事、村(里)長、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家庭遭遇經濟、教養、婚姻、醫療等問題,致兒童及少年有未獲適當照顧之虞,應通報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8

醫事人員、社工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勞政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通報之方式及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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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少年保護Q & A

資料來源:高雄市社會局

(一)鄰居小孩有疑似受虐情形,我該如何通報?會不會被鄰居知道是我通報的?非上班時間或深夜時段也可

1.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任何人知悉兒童及少年有受虐之情事,得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故如知悉鄰居小孩疑似受虐可通報『113』、『110』或各縣市主管機關。
2.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以保密,故鄰居不會知道通報人之身分。
3.
通報時間不限時段,知悉即可通報。

(二)有位鄰居小孩每天穿著骯髒、長期身上有臭味,但是他身上沒有被打的痕跡,我該通報嗎?該如何通報

1.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規定,任何人發現兒童及少年有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情事,得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2.
發現兒童未受適當照顧情形,可致電通報113110或當地社會局(處),由社工員協助處理。

(三)如果我有不當或過當管教小孩的情形,我會受到何法律處分?

1.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身心虐待行為,違反者,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
2.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對兒童及少年有身心虐待情事者,主管機關得令其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並收取必要之費用;拒不接受者,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參加為止。

(四)我的小孩難以管教,我已嘗試各種方法仍無效用,我可以找何資源協助改善小孩的不良行為?

1.可以找孩子學校的導師或是輔導室老師討論孩子的行為問題,了解孩子行為問題的原因,必要時可請輔導老師協助幫孩子轉介諮商或是其他輔導資源。
2.
可以連絡下列單位做問題諮詢:
高雄市兒童青少年與家庭諮商中心07-3878970
高雄張老師中心07-3306180
高雄市生命線協會07-231959
芯安心理諮商所07-5541515
高雄觀音線07-2247181、個別晤談預約專線07-2248948
高雄基督教家庭協談中心07-2810903
高雄市社區心理衛生中心07-3874650

(五)我的小孩就讀國中三年級,遭受鄰居打巴掌,我可以如何尋求協助?

1.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規定,任何人不得對於兒童及少年有身心虐待行為。
2.
報警:打110113請求協助,或親至警局求助。
3.
就醫驗傷(取得驗傷單)。

(六)我通報疑似受虐案件後,社工會如何處理?兒童及少年會獲得什麼協助?

1.社工員接獲通報24小時內會與被害人聯繫與訪視,評估及提供相關協助。
2.
提供服務內容依需求如下:
追蹤輔導
安置服務
驗傷服務
就學服務
親職教育
會面交往
經濟協助
陪同出庭
家庭服務處遇
代為聲請保護令
代為提出刑事告訴
少年自立生活輔導
兒童及少年心理行為治療

(七)家長對小孩有何管教責任?我不想理會我的小孩,不行嗎?

1.父母對子女的權利義務關係,通稱為『親權』,也稱為監護權,內容包括供給生活條件的養育、子女家庭教育、身心的正常成長、倫理道德的培養等,使子女有安定安全的生長環境,因此,親權即監護權行使,包含對子女的管教、監護,父母親應對兒童少年負管教責任。
2.
父母親應行使親權負管教義務與責任,父母若忽視教養未成年子女,致一再觸犯法令,得命家長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親職教育輔導,拒不接受輔導得科父母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告家長姓名。

(八)何謂合理與不當管教?

1.合理管教:是出於兒童學習自我負責需要、有合理管教原則(符合兒童的年齡及身心發展)、並給予具體說明。
例如:為了讓4歲的小敏學會吃飯前要洗手的好習慣,媽媽告訴小敏如果洗完手再吃飯、餐後可以吃冰淇淋,如果沒有洗手飯後不可以看卡通。
2.
不當管教:是出於父母自己的情緒需要、以不當的方式(如恐嚇威脅)、缺乏一致或合理的管教原則、未加說明。
例如:爸爸剛才和媽媽吵架,看到4歲的小敏沒洗手就要吃飯,憤而拿起棍子痛打小敏一頓,導致她的手腳多處瘀傷,且不讓小敏吃飯及餓肚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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