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制度

高雄市樹德家商學生申訴案件處理實施辦法 (下載申請表)

高市樹德家商89年校務會議審議通過︱中華民國101223日高市府教高自第1010012930號令訂定

第一條 為培養學生理性解決問題之態度,建立正式申訴管道,保障學生權益促進校園和諧,發揮民主教育功能,依據教育基本法第十五條及高級中學法第二十五條訂定之。

第二條 本校為處理學生申訴事件,應設學生申訴評議會(以下簡稱學生申評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任期一年,均為無給職,由校長遴聘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學校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及學生代表。開會時,由校長召集並主持會議,若校長因故無法出席,由委員互選一人擔任主席。學生申評委員不得與學生獎懲委員重複。必要時得聘請醫學、法學、社會學、心理輔導等領域之專業人士擔任諮詢顧問。

第三條 學生之權益遭受學校違法或不當侵害時,得依本辦法提起申訴。

第四條 學校對學生之處分或措施應於通知書上,附記「如有不服本處置,得於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學生申評會提起申訴。」學生申評會應於收到申訴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開會並做成評議決定書。學生申評會對於逾期之申訴案件,不予受理。但申訴人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已之事由並提出具體證明者,不在此限。

第五條 學生向學校提起申訴,同一案以一次為限。申訴人於學生申評會未作成評議決定書前,得撤回申訴,申訴一經撤回不得就同一案件再提起申訴。

第六條 學生申評會就書面資料審議學生申訴案件,會議之舉行以不公開為原則。惟必要時申評會通知申訴人、原處分單位或其他關係人到會說明,另申訴人(或受託人)得申評會之許可,亦得要求到會說明

第七條 學生申評會之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學生申評會委員於任期中無故缺席達二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者,得校長解除其委員職務,並依第二條規定補聘之。學生申評會應有全體委員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使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使得決議。

第八條 學生申評會之委員,為申訴案學生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對申訴案件有其他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學生申評會之委員有前項應自行會避之事由而不自行迴避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申訴人得舉其原因及事實,於申訴評議決定之前,向學生申評會申請迴避。

第九條 對輔導轉學或類此處分或措施提起申訴者,於評議決定未確定前,學生得於原學校繼續就讀。前項申訴事件,應於評議決定書載明,如不服評議決定,得於評議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繕具訴願書經由學校轉送高雄市政府提起訴願。

第十條 學生申評會應對學生申訴案件提出討論及評議,其所作之評議、表決及其他委員個別意見,應嚴守秘密,對外不得洩漏,涉及學生隱私之申訴案與申訴人之資料均應予保密。經決議之評議書應由申評會之主席簽署。評議決定書應包括主文、事實、理由等內容,不受理之申訴案件亦應做成評議書,明列主文和理由。

第十一條 學生申評會作成評議決定書,應以學校名義送達予申訴人;其送達方式,依行政程序之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申訴案件經作成評議決定書送達申訴人後,學校應依評議決定確實執行。

 

第十三條 學校應依本辦法規定,指定專人或專責單位,負責學生申評會相關行政作業事業。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佈日起實施。

 

TOP